据媒体报道,新的个税改革方案近日已经上报国务院,该方案可能不会改变2000元的起征点。专家称个税免征额的上调对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作用甚微。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称中国2000元以下收入者占90%,调整免征额只是对10%的少数人减税,对90%的人没有影响。 按照上述信息表述,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并不会变,但原本的从5%到45%的9级累进税率,可能在改革后要“保留5-6级税率,而相应的级距扩大后,可使中低收入者复合到最低的一、两级税率之上。”这种改革的出发点是好的,理论上或可减轻一部分纳税人的负担,但这样一种改革结果,放之于大的个税征收环境中,却未必是一种最接近民意和最能照顾到弱势群体的方式。 不调高起征点,也就意味着最大多数的工薪阶层依然将处于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圈子内”。根据2010年7月份发布的2009年职工工资统计数据显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736元,而全国东、中、西几大片区的收入呈现明显的梯度。东部最高,西部其次,中部成为谷底。上海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最高,一年63549元,随后为北京58140元、西藏48750元、天津44992元、浙江37395元、广东36355元、江苏35890元。这足以看出,从理论上说,除极少数欠发达地区和部分私营企业职工外,全国绝大部分职工依然受“2000元起征点”的调控。那么,问题就出来了,改革个税的出发点就是减轻中低层工薪者纳税负担,在不调高起征点却仅部分合并累进税率档次的情况下,显而易见的是,这样的个税改革对于中低收入者不会有什么“利好”。 另一个遗憾的是,在起征点不变的情况下,累进税率最高的45%的税率“很可能下调”,据有关方面声称“除了调低45%的税率,还有可能将最高档设置调高到10万元以上。”个税调整的终极目的应与调节收入分配领域的不公有关,在贫富差距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上述改革却明显地“照顾”富裕的高收入群体,这实在令人感到不解和遗憾。 面临居高不下的CPI数据,在财政收入高达8万亿元的情况下,多给中低收入者、工薪阶层让点利,总是应该的。个税改革若不惠及他们,很难说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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