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政策性损失应得到补偿
2010-12-30   作者:童大焕(编辑)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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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童大焕

  据2011年2月1日起实施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部分地下出租屋经营者已接到《公用人防工程停止使用通知书》,被要求停止经营。日前,有些地下出租屋经营者聚集在一起统计损失,商讨挽回损失的办法。
  对未来拥有稳定的预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人们愿意投资、创业的前提。在所有可能的损失中,最难防范的是政策变动引起的损失,无论是开发商、经营者还是承租方,对政策的突然变动都无法预料,因此也无法提前防范各自的损失。而在政策变动过程中,最具控制能力的是出台政策的政府机构,它在出台或变更任何一项政策时,都有责任、有义务将社会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且及时、足额地对相关损失主体作出赔偿或补偿。
  北京市民防局表示,民防局会调查地下出租屋,区别对待不同情况的出租屋:存在违法经营的一律予以关停;合理合法的地下出租屋也会逐步关停。具体措施还在商讨中。希望这是一个审慎的措施,而人们也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到法律执行的时间,一律令行禁止,前提是政府赔偿相关人员(含出租方、经营者、承租方等)的政策性损失;二是逐点过渡,直到合法的经营期限届满。
  地下室出租是北京的传统,许多今天的大明星初出茅庐时,都曾住过地下室,可以说,地下室是底层民众梦想的摇蓝。通过“以房管人”控制人口,从而消灭城中村,禁止地下室出租,禁止房屋分割出租,除了抬高新移民的城市生活成本,并不能真正把人赶出去。因为中国的城乡差距、地域差距很大,人们即使多付点租金,也仍然可能比在原乡要好。
  这样做的结果,除了抬高房价、房租,可能并无多少益处,相反还扼杀了一个地下室出租产业,阻挡了一部分底层青年的城市梦。当然,如果非得实行之,至少也要依法补偿经营者的政策性损失,以体现政策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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