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行为入刑定罪。有人质疑,“醉驾入刑”的处罚过重,“什么是醉驾”难以认定等。 可现行的相关交通法律,基本上向“车”倾斜,相对非驾车者,驾车者占了法律上的优势。“醉驾入刑”只不过在扭转倾斜的天平。 相比一般的交通违法,醉驾的性质要严重得多,仅仅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显然过轻,而刑法中无论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准确反映出以醉驾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质特征。这就出现了处罚上的“断档”,而对“醉驾”采取刑罚上的拘役,填补了这一空白。 刑罚的重要功能就是预防犯罪,行政处罚对醉驾有多少威慑性?如果总是等到醉驾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想起适用刑罚,如何期望法律能预防和遏制醉驾的发生? “醉驾入刑”早已民心所向,而行政手段治理“醉驾”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集中整治“醉驾”作为临时措施,总是在治乱之间反复。就在12月25日一天,各地警方查出饮酒后驾驶1400余起,其中醉驾210起。在舆论和执法高压之下,“醉驾”依然如故,说明“醉驾”已到不用重典不足以遏制的地步。 “什么是醉驾”的问题不难解决。实践中,醉驾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是否被认定醉驾,关系到会不会坐牢,会不会丢掉公务员的“铁饭碗”。此时,对执法的外来干预难以避免,这就需要早做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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