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话 何以“非法”?
2010-12-29   作者:张贵峰(湖北,职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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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中旬,国家工信部一纸公告,宣布正集中开展打击非法互联网协议电话(VOIP电话)相关工作,让众多网络电话运营商不寒而栗。“按工信部界定,除了电信、联通两大运营商在全国4个城市的试点外,市面上现存所有互联网电话全是非法的,十分荒唐。”资深通信业者阚凯力表示。
  一项十分有利于消费者利益,让他们能大得实惠的电信业务,却深陷“非法”处境,成为电信主管部门“集中打击”的对象,这样的怪诞现实,无疑让人很郁闷。据了解,拨打美国、加拿大的电话,如果使用Skype网络电话,资费是一角九分每分钟,IP电话资费则是两元四角每分钟,前者比后者便宜近九成。这意味着,一旦网络电话被封杀,中国消费者的国际电话资费将增加上10倍。
  互联网电话究竟何以“非法”?台面上的依据当然是,网络电话不合乎《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条例,“经营VOIP业务需要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实,这样的“非法”说,即使从法律角度看,也并不完全站得住脚。一方面,《电信条例》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而真正严格意义上的法,其实也并不完全支持这样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如《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廉价的网络电话的出现,显然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主管部门并没有理由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加以禁限。
  另一方面,即便未经行政许可经营网络电话确实“非法”,要想改变这种“非法”状态其实也很简单——主管部门直接给目前正经营网络电话的这些运营商补发运营许可,也就解决了。可是现在,主管部门一面斥责网络电话运营商“非法”,一面又不肯给对方发放合法的运营许可——“仅向移动、联通、电信等少数几家国内运营商颁发全国性运营许可”,如此逼迫无奈、不许“合法”背景下的“非法”,令人愤愤然。
  既不合乎真正的法律精神实质,也无益于广大消费者利益,又涉嫌蛮横的不许“合法”,那么这样的“集中开展打击”,究竟为的是什么呢?这正如著名电信专家阚凯力一针见血指出的,“国内有关部门一直对这种基于互联网的新型电话技术进行限制甚至封杀,是为了保护国有电信企业的利益”。
  但是,这种为了国有电信企业一己之私利,既不惜损害消费者利益,又罔顾“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集中打击”,真的就能禁绝网络电话吗?据报道,强硬的政策监管并未让互联网电话产业一蹶不振。国家相关部门去年开始推行的打击行动,也没有阻止网络电话公司雨后春笋般冒出。更重要的是,“为国有电信企业利益”而限制封杀互联网电话的做法本身,从反垄断的角度看,也涉嫌非法,依据《反垄断法》“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国有垄断行业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所以,对于“非法”的网络电话经营者,国家主管部门当务之急,并不是一味地“集中打击”、封杀,而是站在维护消费者权益、“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以及打破垄断、促进市场竞争的高度,积极加以引导规范、帮助它们尽快从“非法”走向“合法”,更好地发挥其增进消费者福祉、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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