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酝酿已久的国新公司终于挂牌。据介绍,它的两大使命为配合国资委推进央企重组和整合央企整体上市后存续企业资产和其他非主业资产。既非市场盛传的中国版淡马锡和中投二号,又非生产经营企业和投资公司,更像是类似于1999年成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即央企“清道夫”。 近年来,市场预期国新公司成立将改变当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之布局,最终使国资委从目前集婆婆和老板双重身份中走出来,专司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不过,就目前国新公司初步的职能定位看,尚无法承载变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之负重,国资委婆婆加老板的角色问题依旧未得到有效突破。 国资委自2003年成立以来,一直就如何匡定三定方案在不断探索。当时国资委被赋予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两项职能,并形成了国资委——央企两层架构,其中国资委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资格和监督管理职能,而运营为具体央企把握。由于国资委属于国务院特设的事业编制,其行政级别为参照正部级;而当时大部分央企如中石油等都也是参照正部级的企业,由此可见体制的内在矛盾。 2008年10月28日《国有资产法》出台,为国有资产管理明确出资人、运营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提供了法律框架。虽有法律依据,但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权方面,国资委与财政部间的职能定位和“争夺”,影响了酝酿中的国新公司的功能定位。显然,国新公司的职责定位,是为国资委与财政部利益平衡之产物。由此也不难理解,国资委期待借助国新公司促使国资管理实行三层架构(国资委—资产管理平台—央企)的设想,尚需继续努力。 若当前新设立的国新公司作为真正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平台,使国资委专司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能,那么势必在央企经营利润的红利分配方面占据更为有利的地位。即国资委可以借助国新公司之平台,向央企征收利润分红用于国有资产的重新配置和再投资。这意味着央企利润分红方面财政部的权限将受到一定限制——财政部一直希望把国企分红作为其财政专项收入之一,同时对央企而言也意味着其利润支配份额受到影响。因此,当前国新公司定位为类似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职能,虽在意料之外,但也在情理之中。 其实,即便国新公司定位为整合力度更大、可以配置现有央企的资产和利润的代理出资人,依然不能算是国有资产改革合乎逻辑和规则的正解。央企等国有资产所有人为全民,理论上其出资人之委托主体为全国人大;作为国务院特设的事业单位,国资委代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是国务院授权,而非全国人大授权。即全民把出资人资格委托代理给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委托国务院、国务院托付给国资委,然后是具体的央企和目前的国新公司,最后委托给各级国企管理层负责运营。如此之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不可避免地导致较高的委托代理成本。因此,要依据《国有资产法》规定,明晰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运营者和监管者之职能,应该首先是从源头上理顺和简化国有资产的代理人链条。即国资委从目前的国务院特设机构变身为人大特设机构,通过人大直接赋予其出资代理人资格,然后国资委通过成立国新公司分离出国有资产投资运营职能,专司出资人监督功能——如2006年国资委向央企派遣外部董事,履行国资监督职能。因此,当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尚需从根本上厘清其产权代理关系,否则代理链条过长,监督难以有效推进。 当前国新公司的职能“收缩”为类似清道夫的角色,离此前外界的预期较远,即便如此其清道之效果也有待考证。通过国新公司,有助于推进央企的主辅分离,同时对资产质量不高的企业通过从央企剥离有助于促使央企轻装上阵,并推进整体上市,而剥离后的低效资产通过国新部门的专业整合重组,焕发活力,最终通过进一步培育成高效率的国有资产或市场出售完成退出。 然而,问题的关键恰恰在于,作为一个人员配备、运营经验等都属于从零做起的企业,能否胜任如此高运营难度的功能。事实上,1999年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就被赋予了其不良金融资产清道夫职能,但经验的缺乏使其效果未达到预期。国新能否超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并不乐观。 事实上,当前国有资产的主辅分离、优化重组,央企本身完全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如借助产权交易所、资本市场等实现,而且拥有待出售和整合资产的央企,本身要比国新更了解其资产质量状况和所拥有资产的市场定价。而一旦可以通过国新这个平台无偿划转或定价出售,则很可能使国新的整合重组平台变成其他央企甩包袱和抬高资产价格的舞台。如通过无偿划转将粉饰主业,并削弱国资委对央企管理层业绩考核的客观真实性;同样若定价出售,则央行很可能抬高待售资产价格,从而使国新平台变相成为利益输送的通道。 由此可见,国新的成立确实为国资委进行资本运营和并购重组提供了平台,但国新公司要真正促使国资委专司国资监管,并摆脱其婆婆加老板之双重身份局面,尚需要新的探索和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