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治理交通拥堵综合措施公开征求意见12月19日结束。北京市交通委发布消息称,在一周时间内,共收到网上提出的意见建议2929件,信函和传真425件,市民总体对治堵方案持赞成态度。94.2%的网上留言、来信和传真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涵盖交通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服务和交通文明等多个方面;表示反对的占5.8%,主要集中在抑制机动车快速增长、单双号限行、公车管理、征收拥堵费等方面。 就政策方案、法律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保证公共决策民主化、推动公众参与立法的必要程序。北京市就治理交通拥堵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体现了尊重民意、汲取民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努力。 不过,公开征求意见是一回事,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征求意见又是一回事;能够征求到什么样的意见是一回事,如何对待征求到的意见又是一回事。公开征求意见本质上是公众参与和公共决策的一部分,因此,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循公众参与和公共决策的普遍规律。其中之一是,必须先要保证程序(手段)的正义,才能保证实体(内容)的正义;如果缺乏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势必受到影响。 具体到北京市这次就治堵措施公开征求意见,不能不说,在程序设计上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多少也会给实体正义带来缺憾。 独立是实现公正的一个重要基础。在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主事者能否始终秉持公正的立场,一个关键的前提在于其是否具有相对独立、超脱的地位。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成熟做法是,委托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通过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听证协商、走访调研等多种形式征集意见,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专业化的分析评估,向政府部门、立法机构提交并公开发布对公众意见建议的分析报告。相较之下,这次北京市征求市民意见由北京市交通委组织。组织者作为交通主管部门,与治堵措施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几无“独立性”可言,也就难以从程序上为“公正性”提供切实的保障。 其次,征求意见应当充分动员而不是限制公众的参与,公众提交意见的渠道应当尽可能畅通,而不应人为压缩。北京市就治堵方案征求意见,时间只有短短的一周;在组织者发布的征求意见的公告中,公众提交意见只有邮寄信函和发送传真两种传统的方式,并无在线征集平台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渠道(组织者称共收到网上提出的意见建议2929件,应该是通过其他渠道收集而来),这都限制了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北京共有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两千多万,却只有区区三千多人提交了对治堵方案的意见,这显然不意味着治堵方案是一个乏人关注的冷门话题,也不意味着公众患有严重“政治冷漠症”,而只能说明公众的参与受到了严重限制,参与热情无形中被大大降温。既然公众参与度如此低,高达94.2%的赞成率也就很难说具有多少代表性了。 再有,公开征求意见本身不是目的,诚意善待、认真研究、合理吸纳公众的意见才是目的。公开征求意见主要是一个“进食”的过程,对公众意见进行分析研究、整合处理,则主要是一个“消化”的过程,后一个过程往往更加重要。北京治堵方案征求意见花了一周时间,而从征求意见结束(19日)到正式公布治堵方案(23日),分析研究、整合处理公众意见只花了三天时间,“消化”的过程实在是过于仓促了。人们既没有看到公众提交的意见被全面公之于众,并相互碰撞、博弈,也无从知晓有关部门到底吸收和否决了哪些意见,以及吸收和否决各自都有什么理由,甚至不能肯定征求意见是否真正对完善治堵方案起了作用。如果分析处理意见是一个“消化不良”的过程,前面“进食”过程的价值自然也要大打折扣。 在现代社会,在制定法律法规、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和进行公共治理时,公权机关通过开放的途径从一般公众以及利害直接相关的个人或组织获取信息,听取意见,以方便公众反馈有关意见并对决策和治理行为产生影响,这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基本要求。包括北京治堵方案征求民意在内的多起征求民意的案例再次证明,必须建立起充分开放、自由活跃、确保程序正义的互动反馈机制,使公众真正参与到决策和治理中来,这样公众的意愿才能产生真正影响,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障公民权益这一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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