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重治轻防”要不得
2010-12-20   作者:鲍丹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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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也许还记得那个“开胸验肺”的河南农民工张海超,他被证实患了尘肺病,最后从曾经务工的郑州某公司获得了赔偿金61.5万元。在当地政府的督促下,该公司组织1000多名员工体检,又发现9名职工已经患有尘肺病,目前相关治疗及赔偿仍在进行中。而且,由于尘肺病的潜伏期最长可达20年,不排除今后还会查出新患者。
  痛定思痛,郑州这家公司也许悔不当初轻视职业病防治,如果早从源头上投入些资金和力量,怎至于后来名利双失——不仅要承担巨额的治疗费和赔偿金,公司的社会形象也毁于一旦!
  职业病是工业文明的伴生物,随着我国工业化的推进,各种职业危害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而一旦发生职业病,对企业和职工个人都是一场灾难。但遗憾的是,像郑州这家公司那样轻视职业病防治的企业,还比比皆是。国家安监总局今年对全国石棉矿山企业和石棉制品企业进行过现场检测和调研,被抽查的9家石棉矿山企业石棉粉尘全部超标,最大超标倍数达110.3倍;被抽查的15家石棉制品企业中,有13家企业超标,最大超标倍数达7.9倍。在对木制家具、石英砂加工等行业的调研中,也发现了类似的情况。分析其原因,是企业职业病防治投入普遍不足,许多厂房仍旧是尘土飞扬、有害气体弥漫,许多企业仍旧没有建立体检制度。殊不知,职业病出现后再被迫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医治拯救,既不可能完全治愈职工的病痛,更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应当进行职业危害告知,积极提供工程防护和个体防护设施,减少、消除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对职工的侵害。同时,企业还有责任和义务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培训、职工体检、职业危害监测等。2002年颁布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更是对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要从源头上防治职业病,关键是企业要有法制意识,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投入。而有关执法部门更要严格执法,加大监督力度,督促企业守法经营。
  今年,中央编办重新梳理了职业危害防治的主管单位,将“防、治、保”分别交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中,“防”的监管职责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正式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这应当成为改变职业病防治“轻防”局面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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