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深圳中院就“丈夫拔掉呼吸管案”作出一审判决。我感兴趣的是新闻中就此判决书的评论:“相比一般呆板干巴的法律文书,这次的法院判词却写得情理并茂,令人感触。” 显然,该判决之所以“令人感触”,是因以下这段话:但文裕章与胡菁“本系大学同学,两情相悦,成婚十载,感情和睦,儿女双全,家境优裕。岂料一朝胡菁隐疾发作,夫妻竟作天地之隔。被告人眼见爱妻救助无望,悲痛欲绝,不能控制自己的冲动情绪而将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拔掉,不仅亲手致其妻死亡,己身亦触犯刑律锒铛入狱,一双儿女,恩爱顿失,此案此情,令人扼腕叹息。” 这不仅让我想起了清代于成龙的著名判词: “关睢咏好逑之什,周礼重嫁娶之仪。男欢女悦,原属恒情;夫唱妇随,堪称良偶。钱万里誉擅雕龙,才雄倚马;冯婉姑吟工柳絮,夙号针神。初则情传素简,频来问字之书;继则梦隐巫山,竟作偷香之客。以西席之嘉宾,作东床之快婿。方谓青天不老,琴瑟欢谐,谁知孽海无边,风波忽起。彼吕豹变者,本刁顽无耻,好色登徒;恃财势之通神,乃因缘而作合。婿女无知,中其狡计;冯父昏聩,竟听谗言。遂使彩凤而随鸦,乃至使张冠而李戴,婉姑守贞不二,至死靡他。挥劲血以溅凶徒,志凯可夺;排众难而诉令长,智有难得。仍宜复尔前盟,偿尔志愿。明年三五,堪称夙世之欢;花烛一双,永缔百年之好。冯汝棠者,贪富嫌贫,弃良即丑;利欲熏其良知,女儿竟为奇货。须知令甲无私,本宜惩究;姑念缇萦泣请,暂免杖笞。吕豹变刁滑纨,市井淫徒,破人骨肉,败人伉俪,其情可诛,其罪难赦,应予杖责,儆彼冥顽。此判。” 这样看,从古至今,在一些人看来,判决的好坏与判词的文学色彩相关。但即使是这些人也不会否认,一个真正好的判决,绝不是因为其文采飞扬,而是因为其真正体现了公平正义,关照了民众的真切感受和社会生活本身。这又取决于其是否将案件中蕴含的道理、是非曲直讲清楚了。 而要做到这一点,符合逻辑的说理论证必不可少。因为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通过一些有明确含义的专业术语表述社会关系,并界定和分配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此,在判决书中使用枯燥的、冷冰冰的法律术语实际上不可避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好的判决书必然是“枯燥乏味”的。当然,枯燥乏味的判决书,未必就是好的判决书。 也正因此,我很怀疑文学化的语言能否同样达到界定彼此权利义务的目的,从而成为好的判决书。比如深圳的这个判决书,就其有限的内容而言,我并没看到法官对丈夫是否有权拔掉妻子插管进行任何讨论,也没论及在这种情况之下究竟谁有权作出拔掉插管的决定,更没有对这背后所蕴藏的对生命权之意义的探讨等。如此,你能说它是一份好的判决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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