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国务院就新拆迁条例再次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规定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拆迁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明确取消开发商拆迁资格、回迁须回原地或附近等。(《新京报》12月16日) 从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算起,同一个立法项目,已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了。这表明公众对此条例的关注与期待,以及政府对此条例的重视与审慎,这些皆源于当前强拆乱象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与舆论压力,希望形成一个政府、开发商以及公众三方能共同接受的法规文本,以期达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效果。 倘若以此为目标,一个不容回避的核心症结,就是如何补偿的问题。这个问题需要考虑的恐怕不仅是房屋本身置换的市场价值问题,更重要的是城市化进程与发展带来的巨大红利该不该共享,又该如何共享的问题。毕竟,法律用以调节社会关系,更多、更主要的还是利益关系。 立法的本意是希望共同遵守,前提是公众普遍认同。对此,虽然在城市的发展中,拆迁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强拆还是可以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的。这就需要处于拆迁弱势地位的公众感到,不管是公益性还是商业性拆迁,其基本利益能得到保障。而商业性的拆迁,还必须从中得到一定的实惠,在房地产行业高收益的今天,失去这个利益的调节杠杆,公众仍然会站在拆迁的对立面上,而拆迁条例只不过是一个改良的版本而已。 这就需要一个刚性的标准作为保证,而不是仅仅包括“补偿不低于市场价”的原则性表述,还包括各地标准产生的办法、参考的主要依据以及审定把关的程序等等。公众对这个标准的认可程度,往往成为拆迁的关键。 事实上,居民才是城市发展的主要因素。城市土地因发展带来的利益,也是一种发展成果,适当地将这一成果与被拆迁人分享,一方面有助于解决拆迁中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收入分配的差距问题,也是“藏富于民”的好办法。 兵法有云:不战而屈人之兵。拆迁亦是如此。新拆迁条例的利益补偿机制,能否成为拆迁过程的“减压阀”呢?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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