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租”也是一种生存权利
2010-12-17   作者:舒圣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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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将原来的房间分隔成多个小间出租,将会受到最高3万元的罚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的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当往日外来人口聚居的“城中村”,在推土机下渐渐消失殆尽之后,外来人口“群租”问题日益成为城市管理者眼中的“沙子”。一是消防安全、社会治安方面可能存在的隐患;二是周围本地居民的投诉和不满。于是,“群租”成为城市管理者“整治”的对象,为此很多地方都出台了各种政策,虽然备受社会质疑,但是,很显然,住建部支持和采纳了各地政府的做法,明确将限制“群租”写入了规范租房新规,从而也让各地整治“群租”“有法可依”了。
  为租房者的切身利益着想,为了让房客住在没有安全隐患的房子里,诸如此类整治“群租”的堂皇理由,再去反驳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事实摆在面前,谁都看得见这不仅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而且更是“何不食肉糜”。但凡经济条件许可,肯定没有人愿意选择与那么多人“群租”在一个狭小局促的空间里。相关部门不能无视弱势群体微薄的收入,与城市房屋售价甚至是租价之间的悬殊差距。在“城中村”被一个接一个推倒的情况下,再不让他们“群租”,让他们住哪里呢?
  “群租”与其说是一种主动的选择,不如说是一种被动的无奈。更何况,“群租”本身并没有原罪,那些所谓负面因素,更多情况下只是缺少政府服务的结果。一刀切地限制“群租”,说到底只是基于政府管理便利的一种“懒政”,是管理者为了推卸自身责任而不顾他人生存困境。然而,政府的义务不只在于给外来人群发号施令提出要求,更在于想办法让他们在城市中获得更为体面、更有尊严的生活。
  应该看到,在人口自由流动的当下,国民完全有权在自己的国家里自由迁徙,选择适合自己的城市生活和工作。对一座城市而言,它没有权利选择准入或拒绝某个合法公民,而只能是被动等待所有合法公民去自由选择。因此,在自己心仪的城市里居住,是一种不容剥夺的生存权利。“群租”作为实现这项生存权利的最低端选择,管理者是没有权力动辄限制或者禁止的,而只能用合理的公共住房福利去置换除非政府能给他们提供更便利、更便宜的住房,否则限制“群租”就没有合理性可言。
  在生活面前,“群租”式蜗居绝对是一种充满艰辛的无奈;在公权面前,“群租”式蜗居却又绝对是一种不容侵犯的权利。当限制“群租”的部门规定遭遇公民“我租不起房怎么办”的质疑时,政府部门说“那我不管”就能过得去吗?从这个意义上讲,容忍“群租”之恶,不仅是人文关怀需要,更是政府责任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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