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群租”规章是懒政下的蛋
2010-12-16   作者:张楠之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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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实践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况,《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办法》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12月15日《北京晚报》)
  表面上看来,“合同期内不得提高租金”的规定是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但在实际上,由于房屋租赁市场仍然是一个“卖方市场”,租不租、租给谁,其决定权仍然掌握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并没有太多的话语权。虽然《办法》也要求主管部门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但也只能仅供参考,由于出租人掌握着租与不租的决定权,租金的决定权自然也只能由出租人把持。
  对住房进行分割出租,客观上增加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几率,对其进行限制,确实可以起到保护承租人安全的作用。但是,这种保护是以使原群租者中一部分人租不起房,而另一部分人负担加重为代价的——房租不变的情况下,承租人减少,单个承租人自然需要承担更多的租金。
  政策的制定者恐怕从未体验过群租生活,无法理解蜗居、蛋居、鼠居者的幸福与辛酸——幸福是因为有个容身之所,辛酸是因为只能在这样狭小、拥挤的地方容身。是他们乐于群租蜗居吗?肯定不是。谁不想住上自己的房子?可是有多少群租者承受得起高企的房价?谁不想租一个大一点的房子让自己住得舒服一些?可是,与房价一起水涨船高的房租,又有多少群租者能够单独承受?
  住建部不能只为买得起房或租得起整套房子的人服务,更应该为买不起房、只能和人群租的人服务。简单粗暴地禁止群租,只能将一部分人推到无处可居的境地,却无益于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打着整治群租、维护租房者利益的旗号,实际上却是以禁代管的掩耳盗铃之举,更有逃避责任之嫌——免得因群租引发安全事故时让自己担责。
  只是,管理者省事了,收入微薄的租房者却苦了。由于群租存在的根源没有消除,群租现象就不可能消失,只会以更隐蔽的形式存在。并且,这一部门规章还极大地增加了低收入者在城市的生活成本,进而限制了其通过自我努力实现梦想的可能性。
  堵不如疏。住建部及相关部门需要做的是想设法降低房价,从而降低房租,增加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并降低申请条件,惠及更多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在城市为梦想而打拼者。更重要的是,任何政策、法规的出台,都应有广泛民意为基础,尤其是要听取法规调整对象的意见,否则,在执行过程中,要么阻力重重,要么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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