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旧房莫成新拆迁条例最大漏斗
2010-12-16   作者:新京报社论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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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人期盼的“拆迁变法”终于有了新进展。国务院法制办于12月15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第二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一部条例,在一年内两度征求公众意见,并不多见。
  从2007年着手起草、研究条例草案以来,政府主管部门先后组织召开过43次各类座谈会、论证会;今年初面向社会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收集了6万多条意见和建议。经过了十个多月的研究、论证之后,修改后的条例再一次和公众见面。
  而实际上,开门立法的本意就是征集民意,不能有次数的限制,越是关涉利益冲突的立法,越是需要这样的民意征集。
  本次征求意见稿和第一次比较,无论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方面、拆迁的具体程序,还是拆迁补偿等核心问题上,都做了一些重大的修改,有些修改,进步明显,比如,明确废除了行政强制拆迁制度,但有些修改,则有些退步,比如,在“危旧房”征用的性质以及程序方面。
  “危旧房”的改造是否作为公共利益,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第一稿在界定公共利益的时候,将“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列为公共利益,但为了防止政府滥用“危旧房”的概念,在程序设计上,将“危旧房”改造的决定权交给了被征收人:其一,明确规定危旧房的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的同意;其二,要求补偿方案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其三,要求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生效。
  这三个严谨的条件,不仅将危旧房改造的初始决定权交给了民众,而且将后续补偿程序的决定权也基本交给了被征收人。这样的程序设计意味着,即使政府可以在“危旧房改造”上搞“扩大化”,但因为以上程序的保障,政府随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空间并不大。
  但第二稿推翻了第一稿关于危旧房改造的决定程序,而将决定权完全交给了政府。第二稿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等于完全否定了被征收人的抗辩权。
  我们知道,一个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某一级政府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范围非常宽泛,既有公益项目,也有完全的商业项目。如果按照这个规定,只要某一个项目被纳入某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并且经过人大同意,不管其是公益项目,还是商业开发,都可以打上“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征收,等于将公共利益的边界彻底无限化。
  我们一直认为,新拆迁条例的成败,关键是如何决定公共利益和确定征收的程序,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势必使得很多商业开发项目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行强拆民宅之实。有人认为,第一稿中关于危旧房改造的程序过于繁琐,其实骨子里反映的是依旧希望拆迁决定权完全归于政府。
  在征收问题上,如果没有真正的公共利益这个前提,以及对被征收人意志予以尊重的程序,将难以防止政府对被征收人房屋产权的侵犯,征收条例本质上应该成为一部限制公权,保障私有产权的法规,而不是相反。
  基于此,我们建议对于危旧房改造的“公共利益”的认定和决定程序,回到第一稿的设计,如果罔顾被征收人的意志,只是将其纳入本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使得“危房改造”成为新拆迁条例的最大“漏斗”,在制度上是一个明显的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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