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重复征收应逐步取消
2010-12-16   作者:谭浩俊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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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公开征求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结果显示,在收到的近10万条意见中,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意见占54.6%。这是预料中的结果,既反映了公众对税收立法取向和税收制度改革的关注,也反映了公众对当前税收环境和税收现状的担忧。
  近年来,社会各方面对税收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有关国际机构关于中国企业税负痛苦指数世界第二的消息,更是激起人们强烈共鸣。虽然有关方面对此进此辩解,并用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低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来证明我国企业的税负并不重。但是,这样的解释和说明,显然是缺少说服力的。一方面,中国税收之外还有大量的行政性收费、摊派和赞助;另一方面,中国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相同的税负,对企业和群众形成的压力并不一样。更重要的,由于中国政府机构过于庞大,财政供养人员过多,税收高但公众得到的实惠很少。
  也正因为如此,当车船税进入立法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税负问题就成为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因为,按照目前的现状,一辆车从出厂、购买、保有到使用环节所缴的各种税费,已占购车总费用的40%以上,这在世界上也是数一数二的。不仅如此,其他很多商品也都存在类似的问题。
  从这几年乘用车市场的销售情况来看,绝大多数购车者都是普通消费者,即将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如方便上班、接送孩子上学和出行办事等。给购买乘用车加税,无疑是增加普通消费者的负担,是与民争利的又一种表现。
  因此,对政府而言,在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立法方面,首先应当形成不与民争利的共识、养成不与民争利的习惯。而不是谈到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就是加税,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如果这样,企业和公众就会对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立法产生一种恐惧感,税收的征收环境也会因此变得越来越恶劣。
  车船税严格地讲是一种重复征税。因为,围绕汽车而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都与车船税可能形成重复征收税的现象。那么,就应该通过税收政策的优化、税收制度的重建等,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更好地体现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公正性,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至于要遏制汽车的过度消费,则完全可以通过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提高消费税征收强度来解决。
  所以,无论对车船税进行立法征收,还是按照现行制度征收,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车船税只能作为一种过渡税种,未来必须取消。不仅如此,围绕汽车的其他税种,也要作出调整和优化,该降低税率的降低税率,该缩小范围的缩小范围,该取消的坚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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