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超市里4000元就能买到的电视机、空调,政府采购价竟要4500元,批量购买的政府采购为什么比零售更贵?媒体报道的怪现象值得反思。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对中央预算单位2011年至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明确。通知强调,2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的透明化运作,既是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重要精神,也合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原理。而以“通知”的方式强调公开招标的程序要求,本身或许就隐含了政府采购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良现象,需要我们从制度上作出全面“体检”。 以往,部门所需的办公设备由各单位自行采购,其中暴露出的索拿回扣、行贿受贿等问题,导致了后来的政府采购改革,希望以采购权的回收来减少采购权力变现的机会。但实践证明,采购权的集中如果不配以严密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制约,如果不设计出细密到“无空子可钻”的防范体系,还是无法杜绝腐败。 要实现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首先必须从法律制度上着手,完善对权力运作的规范与监控。虽然我国2002年出台了“政府采购法”,但仍存在可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规范衔接不畅等不足。比如,由于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执行刚性不够,加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府采购法的实施往往受阻;比如,至今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今年1月曾公开征求意见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迟迟没有下文,法律的盲区很大程度上为一些“灰色交易”提供了可乘之机;又比如,在工程领域的采购监管上,“招标投标法”规定监管部门是招标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而“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监管部门,究竟工程采购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法律规定存在冲突。 除了从立法上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还应当追求更完善、更周全、更缜密。比如,我们以往强调在招投标环节引进专家等中立力量以增强公正性,却忽略了专家本身也需要监督。如何防止一些招投标专家变成“同流合污者”,就有待制度设计者更为细密的考量。再比如,现代政府采购应当改变单一行政监督的模式,让纳税人参与到政府采购的监督中来,如何为公民监督打开程序窗口,也需要作出精密妥当的设计。 总之,一项公正的制度需要无数个程序严密衔接,任何一个环节的断档都可能造成漏洞。从采购需求信息的发布到采购方式的选择,从评标定标到履约验收环节,从供应商的认定到特聘专家的评审标准,诸如此类具体琐碎的程序环节,都需要在细节上“挖空心思”地推敲和设计,如此方能让“阳光采购”真正“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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