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近期方案最早将在明年择机推出,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有望减轻。据《经济观察报》最新报道,此次个税改革并没有将提高起征点作为突破口,而是拉大了级次和级距,大部分中低收入者都集中在最低的一级或两级税率之中,减税力度更为明显。 从个税改革的方向看,为中低收入者减轻税负的政策指向彰显,在当前高通胀背景下堪为一项利民之举。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个税体制仍未摆脱“一议一提”的改革模式,税制调节的长效性不强。就此而言,无论是起征点还是分级税率改革,都不是个税改革的要害。从发达国家税制改革的历程看,个税指数化机制才是面对价格变化的最有效选择。特别在通货膨胀预期强烈的现实背景下,这种将个税制度与通胀水平自发联动的调控思路,理应尽快被纳入到我国个税体制中来。 最新数据显示,中国11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5.1%,并创出2008年7月以来的28个月高点。而市场的预期显示,明年一季度CPI仍将高位运行。税收主管部门此番对减税的提议,适时减轻了民众对未来税收负担的预期,着实有助于稳定民生。 此前,为适应国民收入总体提高的客观情况,我国曾于2005年和2007年两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提高至如今的2000元。然而个税体系层级偏多、级距较低等问题却一直延续至今,广大居民的税收负担依然偏重。此番减税方案将关注点聚焦于税收层级,可视为税收体制改革的创新。有官员建议,在2000元起征点的基础上,下一个级距可以直接提高到2万元。这一思维路径意味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将向广泛缴纳、税率趋缓的方向发展。这对于广大中低收入人士而言,税率级距的提高,实际上也就降低了税率。但展望未来,这一根据当前经济状况量身定做的税收方案,很有可能在数年后会再显“不合时宜”。届时,税收制度会又一次被推上改革的前台。个税征收设计的频繁变动不利于税收制度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同时还会带来巨大的立法修改成本。这意味着,我国个税体制仍应在灵活性提升方面做出更进一步的革新。事实上,美国政府也曾在1969-1981年间频繁实施减税新政,部分抵消了通货膨胀的影响。然而,每次减税绩效的维系时间都十分短暂,后续减税不得不紧随通胀步伐“亦步亦趋”。为此,1981年美国通过了“经济复兴法”,决定从1985年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指数化方案,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级、个人减免额标准扣除实行指数化,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自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以防止通货膨胀将纳税人推入更高的税率档次。而现行办法是,以1992年度的个人扣除额2000美元为基准,今后每年以CPI超过1992年CPI的百分比为增加量,两者相乘得出本年需增加的可抵扣额度。 可见,实行税收指数化有助于及时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特别在通货膨胀时期效果尤为明显。虽然短期内财政收入会因此而有所损失,但却体现了税负的公平与效率,且有利于提升民间的工作热情,是为活跃经济的一剂良药。面对当前通胀汹涌来袭,我国税收主管部门不妨借鉴指数化措施,以实现纳税人税负水平的相对稳定。但应当提及的是,指数化措施有效性的前提是价格指数计算精准。在我国CPI指数统计中,食品的占比较高,而对于住房、教育、医疗等消费支出则反映较少。这一权重设置与百姓的现实生活负担并不完全匹配,以购房为代表的大额开支已明显挤占了生活日常消费。所以,在我国个税指数化改革中,还可以考虑适度纳入全国商品房价格、医疗药品价格等统计要素。当然,指数化措施使我国本已相对复杂的个税税制变得更为复杂,必然要求国家税务行政管理能力有相应的提升。对此,主管部门应做好充分的心理和物质准备,但对比与个税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制度积极效应,这些问题不应该成为改革推进的障碍。 在市场高通胀预期下适时减税,是对微观经济层面“放水养鱼”之举,但为此频频修改税制难免引致不必要的成本付出。就此而言,实行个税指数化改革的重要性要远超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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