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15项主要措施,包括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第三方采购中介组织、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等,以遏制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的不良现象,切实降低药品价格。(12月10日《扬子晚报》) 虽然我国于2009年正式建立起基本药物制度,希望以此降低药品开支给民众就医带来的经济负担,但“看病贵”的问题并未就此得到解决。部分列入基本药物名录的常用药,甚至在地方政府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了采购价“越招越高”的情况。例如在河南个别地区,同一厂家生产的步长脑心通,招标前进价为23元,中标价却是33元,涨幅竟高达43%。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不佳,个中原因还是在于公权力的深度介入,使得药品采购环节的寻租空间持续存在。国务院此次要求各地建立第三方采购主体,并由其完成采购付款,以避免公立医疗机构直接介入,则堪称是对采购环节寻租腐败“釜底抽薪”。这项措施能否真正落到实处,也将是国务院此次出手成败的关键所在。 按照现行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流程,省级卫生部门出面招标确定中标制药企业,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则与企业具体确定采购数量甚至实际的采购价格。这种由公立卫生机构主导市场准入资格和市场份额的市场机制,使得制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与个别部门或官员建立利益输送关系,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甚至占据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而依托公权力获得主导地位后能够给企业带来的高额利润,则更使得企业有足够的经济刺激去进行寻租行为。毕竟对于不少药企而言,向地方卫生部门(官员)提供回扣以获得超过100%的利润率,绝对是笔合算的买卖。因此,只要公权力介入下的寻租空间依然存在,药品虚高的现象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清除。而企业的寻租成本在药价中得以补偿,以及企业获得市场主导权后所要求的高额利润,也正是常用药价格虚高的本质所在。 要挤出寻租带来的高药价中的“水分”,核心就是在公立卫生机构和制药企业间建立一道阻断利益输送的隔离墙。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中引入第三方市场中介机构的意义也正在于斯。 事实上,这一做法在国外的实践也确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以美国为例,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和设备中,有72%是委托第三方的药品集中采购组织( Group Purchasing Organization,GPOs)来进行的。市场化的竞争压力,则使各家GPO不仅不会与制药企业合谋抬价,反而会竭尽所能通过招标谈判等方式为医疗机构买到低价格、高质量的药品,以便赢得更多医疗机构的委托。另一方面,美国政府也通过《社会保障法》中的相关规定,对GPOs的运作和交易中收取的代理费用比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交易各方不会相互串通,从普通患者身上榨取高额利润。有资料显示,通过GPOs,美国医疗机构的相关成本降低了10%~15%,而公众也因此节省了大笔医药开支,成了该机制的直接受益者。 要真正使虚高药价不再成为百姓看病的拦路虎,公共卫生部门就不应再“裁判球员一肩挑”,而是回归本位,切实扮演好“监督者”的角色,这也恰是此次国务院文件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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