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为中低收入者减轻税负比较迫切,个人所得税改革极有可能在2011年推出。据悉,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并没有将提高起征点作为突破口,而是选择了等同于降低税率的方案,将9级税率缩减为6到7级,同时扩大级距。 长期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只是为了发展而服务的,侧重GDP的增长速度,侧重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侧重于国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未来国家发展战略将实现从“国富”到“民富”的重大转变,这是顺应民意期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也应该摆脱过去“穷人多做贡献”的刻板印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主要有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和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三种。分类税制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综合税制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各项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分类综合税制是先对纳税人各项所得分类,从来源征税,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按累进税率计税。 由于综合税制对每一大类都设定了相应的免税部分、可允许扣除部分;应税所得还要再扣除某些特定项目,如赡养扣除、教育扣除、残疾人扣除等等,使得征税更加公正,因此,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欢迎。而我国至今,仍然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将个人的各种所得分为11项,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正。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下定决心,采取实质性的举措,对征收模式进行改革,实行综合税制或者分类综合税制。 要藏富于民,是有几个前提的,一是收入的增长速度要跑赢GDP的增长速度,至少要跑赢CPI的速度;二是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时,要与CPI联动,这实际上就是一个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问题。如今,CPI已经超过5%,但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却没有变化,仍然是2000元,实际上是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降到了1900元左右,加重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负担,与藏富于民背道而驰。 在税率结构方面,新的改革将9级税率缩减为6到7级,扩大了5%和10%税率的适用范围,基本上可以使中低收入阶层的适用税率在10%以内,算是有了一点突破。但是,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为最高边际税率并没有增加,对收入和财富的公平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并没有实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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