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简称《规定》)近日印发施行。《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说白了就是对领导干部涉及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查账”,看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由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浪费问题以及职务犯罪行为。据介绍,1998年到今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共计41万多人,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684亿多元,查出领导干部个人经济问题金额20多亿元。这组数据大致反映了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来取得的成效,也足以说明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是一回事,对审计结果如何运用是另一回事。1998年到今年10月,在全国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41万多领导干部中,有关方面参考审计结果,对4%的给予了免职、降职、降级、撤职和其他处分或责任追究,其中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7200人。这是通过审计“审”出问题干部,并依据审计结果追究干部责任的情况。同时,通过审计也能“审”出好干部——据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介绍,有不少领导干部经过经济责任审计查明了情况,澄清了问题,从1998年到今年10月,有关方面参考审计结果,澄清是非、提拔重用的干部占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干部总量的6%。“审”出的好干部比问题干部还要多(这还不包括更多没有被查出问题,也没有依据审计结果被提拔重用的干部),这或许能打消一些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畏惧情绪。 刘家义表示,按照《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不过,如果只是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似乎还没有“用足”,还应当进一步解放思想,开阔思路,挖掘潜力,现实地看,至少在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方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现在,从对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到对一些部门财务收支和具体项目运行的审计,审计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如中央预算审计报告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同时,也一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这已经成为审计工作的一种常态机制。按照“审计公开”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也应当向社会公开,这样既能让公众看到“审”出了多少问题干部,也能让公众看到“审”出了多少没有问题的干部——包括能为一些干部澄清负面影响,还他们以清白,并且还能从中发现一些低调做事、默默无闻难得的好官、清官,何乐而不为呢?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如果建立起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主动公开”(主管部门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应公民申请主管部门公开信息)的要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成为公之于众的公开信息,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重要依据。做到了这一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就算是用好用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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