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价上涨态势确立的情况下,个税起征点上调呼声再次传来。对此,社科院财贸所所长高培勇7日表示,不应将改革思路过度集中在个税起征点上调上面。(据12月8日《上海证券报》) 这种话经常能听到,每年几乎都听到下一年要改革个税制度的消息。但是除了若干年前个税起征点稍微提了两次外,个税制度若干年来几乎纹丝不动。即使是在2008年全球发生了金融和经济危机以后,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尽管面临严重的财政赤字和公共债务危机,但是总体上还是以减税来对待。 中国十几年来财政收入增速高于GDP的增长,更远高于中低收入人群收入的增长速度,然而不要说总体上减税,在个税上做些对于中低收入阶层的让利都不见动静。 所以,即使是讨论提高起征点也好,还是“减少级次、调整级距”也好,这些只是技术层面的东西。如果在个税问题上,仍然抱着增加财政收入的思路,即使是把起征点提高一些,或者是把级次数目和相应的税率能降低一点,那么能够起到的为中低收入阶层降低税负的意义还是不大。例如起征点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带来的税收节省远远比不上这些年来中低收入阶层实际收入购买力的缩水。因此,个税改革的出发点和基石,应该是切实的、大幅度地为中低收入阶层减负。在此基础上,那些起征点和级次级距等等技术问题,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 个税改革,还必须强化几个认识。第一,就是个税的本质应该是调节贫富差距,而不是财政增收。但是,在社会财富分配日益二极化的今天,中国的个税制度已经不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起到了反向调节的作用,所以实质性的改革不宜再拖。 第二,就是在保障制度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不能把低收入者作为个税的主力。虽然美国等国家的大部分工薪阶层是个税的纳税人群,但是他们有完善的保障制度和各种情形下的退税制度,并且他们纳的税不占重要地位。中国工薪阶层享受的保障不够,因此不应该作为个税的主力纳税人群。 第三,个税应该恢复到个税推出时只对极少数人——富人纳税的情境中去。中国个税制度刚推出时全国只有寥寥可数的一些人纳税,但是现在大部分劳动者都是纳税人群。虽然现在个税制度不可能恢复到屈指可数的几个人来纳税,但是让个税纳税人群的比例低于全国有收入人群的5%是可以达到的。 如果个税制度基本认识能得到共识,那么,关于个税的起征点,税收级次、税率、退税、家庭和负担等问题自然就很容易解决,个税制度的改革也根本就成为不了“长期的、复杂的、条件不具备”的问题。 由于全国的情况有差异,对于起征点的问题,可规定当地的个税起征点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数倍(如5倍)以上,并且还要根据物价上涨来逐渐调高起征点,不是什么复杂的问题。同理,每个级次的级距为当地平均工资的数倍,越高的级次,级距的倍数越大,也是很容易确定的。同时,为了体现个税有征有退、公平合理负担的原则,可以让每一个纳税主体自愿选择是个人交纳还是家庭合并交纳,如果家庭合并交纳,则按照其家庭人口的个人平均收入,再按照对应的个税条例来征收,这样税收的公平性就体现出来了。同时,为那些处于失业等状况的人的退税提供方便。可以根据他们失业的时间,把之前他们有收入时的同样时间长度里所被征缴的个税退还给他们,以体现税收的正当性。 总而言之,希望个税改革能秉承减税的总思路,能够在2011年迅速得到实质性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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