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税负成为民生桎梏
2010-12-08   作者:郭立场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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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船税、关税、购置税……五花八门的税种,刺激着人们的敏感神经,而各税种“刺眼”的共同点——上升趋势,更是遭到诸多非议。“我国正在制订新的烟草税调整方案,明年有望出台。为了进一步加大控烟力度,烟草税率肯定会继续提高。”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消费处处长胡先明的一番言论,再次掀起人们对于“税负是否过重”的热议。(《国际金融报》12月7日)
  给股市去泡沫,调高印花税;给房地产降温,酝酿房产税、物业税;为了保护环境,出台车船税;加强控烟力度,提高烟草税……不断酝酿出台的各式新税种和各色等待“创收”的老税种背后,总不乏“理由”的存在,且每次都言之凿凿,似乎不加税便无以保障国计民生。尽管从加强财政职能、提高财政收入“两个比重”的角度来看,我国税收的增长是必要的。但是,单纯依靠增税来解决财政收入的问题,往往会加剧资源配置的扭曲,更不利于经济的增长,特别是会在一程度上抵消政府支出政策的扩张效应。
  收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本内容,而税收是政府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工具之一。面对现实中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如何保障新税制的公平,防止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公平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横向公平,即经济能力或纳税条件相同的人,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收;二是纵向公平,即经济能力和纳税条件不同的人,应该缴纳不同的税收。也就是说,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所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而非“不利于培养中产阶层”。提高预算内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解决国家集中性财力匮乏的问题,采用提高税率增加负担的办法是不可行甚至是危险的。
  毫无疑问,现代化应该给全社会增加福利,而不是只增加少数人的福利。斯密的平等原则包含了三层意思:一是取消一切特权,所有国民都要依法纳税;二是税收要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而课征,即按每个国民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的收入课征;三是税收应具有“中性”,即按能力比例征收,尽可能不使财富的原有结构比例发生变化,尽可能不使经济发展受赋税的影响。有观点认为,“繁重的税收与畸形的税收理念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因此,税收调整更应该以民为本,多多倾听民众意见”。这其实也从侧面点出了我国税负调整需要注意的方向——考虑民生。尽管在改革成果的分配上,要尽量避免一些人相对利益的被剥夺,使每个人尽量享受到改革的成果,但这毕竟是一种设想,现实的情况往往与之相反,沉重的税负让越来越多的人成为消费的奴役。
  必须指出,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因此任何税收对于纳税人来讲,都是“痛苦的事”。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的税收意识不断得到强化,对税收收入用途的关注程度也在提高。因此,一方面,各级政府需要提高税收和财政支出的信息透明度,让纳税人及时、全面了解税收构成及用途;另一方面,需要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将更多的税收收入用于民生,使纳税人切实体会到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果广大纳税人认识到“税收痛苦”将带来更多的“民生快乐”,则会在全社会形成“纳税光荣”的意识,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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