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醉酒死亡 同桌是否担责
2010-12-07   作者:佳木江南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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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酒患调查》显示:全国“喝酒成瘾”的酒民接近2亿;在“酒文化”的熏陶下,全国每年死于酒精中毒的“酒鬼”不下11万人,因酒致残的“酒徒”超过273万人。这里提出的话题是:酒友醉酒伤亡,同桌酒友责任知多少。
  根据过错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只有在行为上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和损失时,民事主体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饮酒和酒后行为后果负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它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
  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喝酒而致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对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酒,最终导致酒精过量死亡,其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酒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对参加酒席者的健康安全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对死者应承担一定责任。其他参与人因注意义务较小,酌情担责。
  因此,分析酒友对同桌死亡是否担责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首先要看共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过失,构成侵权。如果共饮者无法知道继续劝酒会导致被劝人发生危险,就不宜认定劝饮行为构成侵权。
  其次,要看共饮者是否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讲,共饮者可以对饮酒人进行善意提醒,建议其不要过量饮酒,但这种善意提醒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如果共饮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公平原则,不宜赋予同为成年人的其他共饮者“劝阻其饮酒”的义务。
  最后,要看在哪种情况下须对其他共饮者承担救助责任。如果共饮者中的某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就应当认为其他共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应当予以救助。如送往医院,交给一个具备照看能力的单位或个人,送上出租车或送回家,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等。只要采取的处置方式符合一般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宜让其承担责任。
  从审判实践看,近年来法院判决酒友过度饮酒致人死亡,同桌酒友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故意灌酒型。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仍实施灌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放纵饮酒型。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其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部分责任。
  不予救助型。同饮者发现有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义务。如果同饮者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并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型。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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