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许多女性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手段、途径进行减肥。可是,有一部分女性不仅没能达到目的,反而招来祸端,乃至酿成诉讼。
26岁的聂虹因体形偏胖而想到了减肥。2010年元月,聂红看到一家美容所推出的减肥广告,称:一个疗程,减重7-25斤;减腰围3-9公分;减大腿1-5公分。且系采用纯天然药物,绝对不反弹。为让减肥者放心,美容所还表示,可以就减肥的效果、提供的药物无毒副作用作出书面承诺书。被吸引的聂虹便花了2000元购买一个疗程的减肥药,并严格按说明服用。可聂虹由此出现了头晕、全身无力、腹泻、食欲不振等症状,且日益加重。经医院诊断,原来系减肥药产生毒副作用引起肠功能紊乱所致。聂虹为此花了2880元医疗费用,并停止服用减肥药,才逐渐恢复正常。
张惠因平时运动量少,使得自己的体重有些偏重,便想到了瘦身。2010年3月1日,张惠同闺中密友逛街时,在街头醒目位置看到一家瘦身中心的广告:“一个月不吃药、不运动,轻松减重30斤”。禁不住诱惑,加之闺友撺掇,张惠走进了这家瘦身中心,并支付了2800元的费用。可在此后的一个月里,张惠虽严格按照瘦身中心的要求,每天定时到中心按摩,每顿晚饭只吃一个苹果或一些蔬菜,可身材、体重仍依然如故。张惠遂要求瘦身中心退款,可瘦身中心却以其已作出相应投入,付出了相关劳动,张惠的体质可能存在特别之处,没有效果纯属意外为由拒绝。
遭遇欺诈,可以要求双倍赔偿。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四十九条,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减肥无效,可要求退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可要求10倍赔偿。如果经营者明知减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理,即:“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手术减肥索赔,应区别对待。对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核准的手术减肥机构,如果医方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或者未尽告知义务的,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之规定,请求医方赔偿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医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以及实施手术人员无医师资格,应属于欺诈行为,医方应双倍返还手术费,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减肥者被毁容等造成精神痛苦,可以要求医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此类协议是减肥者和经营者之间取得共识所形成的一种书面文件,既显示出手术的严肃性,同时也为减肥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营者的广告、收费收据、售药凭证、减肥药物包装袋、剩余减肥药物、减肥前后体重记录、减肥经过记录等。
手术减肥的,应当提交就医资料,如挂号单、发票、诊断证明、病历等。虽然法律规定病历记录必须保存10年,但院方篡改病历也不无可能,如果担心病历被篡改,受害者可申请证据保全,由法院调取病历,避免病历被篡改。
减肥者就医及护理人员参与护理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证明,以便计算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
有交通费的,应提交正式票据。
户籍或收入情况证明。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的计算,应当分别依据其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收入状况、年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