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也可以是生产力
2010-12-02   作者:刘洪波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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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山寨产品将区分知识产权,而不是直接对企业或者产品否认或肯定,模仿也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发展。
  这个表示,普遍被认为给“山寨机”以保护,肯定了模仿也是创新。我想,工信部只是明确表示了一种“基本原则”,不对山寨机进行先入为主的封杀。
  工信部的意思是,如果说山寨产品使用了别人的知识产权,那么应该给拥有这个知识产权的制造商或者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费用;如果说他这个模仿没有侵犯到专利权人所声称的权利保护的对象,那么我们还是支持这样的生产。
  这段话表明,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并无改变,支持那些没有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生产。这也相当于说,将山寨机看成一种普通的产品,与任何产品一样。不侵犯专利权,你可以生产;侵犯专利权,要受到追究。
  还要先弄清山寨产品的概念。山寨产品指的究竟是生产厂商的非正规,产品的低价格,采用让人误认为其它品牌的外观特征;还是指具有与被视为正牌厂商的产品相似功能的廉价品,或者不具备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尽管这些特征往往混在一起,但区分仍然是必要的。
  工信部表示不直接对企业或产品否定肯定,而是区分知识产权。这意味着,那些仿冒或影射他人商标、产品外观的行为仍然不被允许。另外,企业生产需要遵守的规定,并未改变,例如企业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经过商标审核管理。
  所以,如果说工信部对山寨机的表态有什么意义,应该是工信部自身应该作出努力,在入网许可、安全认证、生产许可等管理上降低门槛,让那些曾经被视为非正规的厂商可以生产有合法出身证的产品。
  山寨机在市场上引起诸多议论,其中既有山寨产品的专利侵权问题,也有部分厂商因生产许可管理过严、成本过高而未获得承认的问题。前一方面问题是“主动山寨”,后一方面问题是“被迫山寨”。工信部的此番表示,并不对“主动山寨”开放市场,但应该作用于工信部自身,解决部分厂商“被迫山寨”的难题,不使厂商欲获生产许可而不得,或为生产许可而负出巨大成本。
  不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就不能得到鼓励;过度保护知识产权,社会为使用相应产品将付出过多。例如药品,无专利保护,就很难有人去研究新药品,但如果购买新药品代价过高,也可能造成人道灾难,所以,有的国家在艾滋病问题严重的态势下,规定允许仿制艾滋病防治药物。
  很多产品不像药品这样(特定药品的功能不可替代),而是由标准化组件装配,不同厂商生产的产品之间竞争性很强,价格、功能、质量、外观等等因素可以作出各种选择配置。如果市场准入充分开放,企业应对政府和行业管理的成本低廉,原本足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被迫山寨”的问题,这样,既可以使企业竞争给用户带来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山寨机”的正品化,并且使侵犯专利权、仿冒产品等“主动山寨”行为受到更好的约束。
  至于模仿是不是创新,这不是重要问题。大量的模仿无所谓创新,有的模仿可能有创新。但原则上模仿不能损害他人的专利权益,产品的功能同一亦不能视为模仿抄袭。人们希望用更加低廉的价格拥有同样功能的产品,是完全合理的。工信部并无权力改变法律认定侵权与否的标准,但有责任改进自己的工作,使“山寨机”能够得到正牌化的机会。
  鼓励竞争,侵权必究,政府不设市场壁垒,包括降低准入门槛和管理费用,这是正道。有不同定位的产品,无所谓“山寨机”,这是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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