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致力救助而非慈善
2010-11-30   作者:浩瀚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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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部分地区的物价上涨,影响了一些低收入家庭,为此,一些人士呼吁,应尽快出台社会救助法。记者了解到,在近日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上,除研究部署稳定物价、保障民生外,还讨论了社会救助法。据知情人士透露,经过讨论,高层认为社会救助法草案并不成熟“有待进一步研讨”,这意味着社会救助法这部法律近期不能出台了。
  据说,社会救助法被认为出台时机不成熟,考虑到两方面原因:一是与《社会保险法》内容方面上两者处理得不是很好,怕这两部法律之间互相打架;二是要考虑国家财力是否能承受。对于救助与保险方面的法律,要处理好两者内容之间的矛盾,想来并不是什么难题。财力这东西,说困难就困难,说不困难也不困难,想想法子,挤一挤还是行的。比如说,有专家指出,我国公款吃喝、公费出国、公车开支一年9000亿,占行政开支的30%。如果从“三公消费”中拔出九牛一毛来,恐怕社会救助资金就有保障了。
  如今,社会救助法向左,可惜政府却因为“财力”等问题,却抛它而去,奔向右边而去了。那么,右边有什么,是慈善。这里,政府的权力几乎笼罩了慈善的一切,民间慈善组织几乎难以有所作为。在一个实行市场经济和法治下的政府,政府对民众的职责在于,利用财政的资金进行救济与救助。而慈善来源于民间,也是回馈于民间,是激发民众爱心和凝聚民众力量、体现社会人道的一种最好形式,由政府来主导慈善,不仅可能会产生强迫募捐的现象,更可能产生效率低下和滋生腐败。政府能且只能介入慈善事业的,就是对民间慈善组织进行监管。
  左边是政府职责,右边是政府的禁区。政府却舍左而向右,个中奥妙耐人寻味。左边,政府介入了,是要掏财政的腰包;右边,介入了,却不需要财政的一分钱,并能让每个受到慈善救济的公民开口声称“感谢”。
  2004年,我们就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而“法治政府”就是一个有所为而有所不为的政府,政府要正本清源,回归本位。因此,希望政府还是跟着社会救助的步伐走,促使《社会救助法》尽快出台,而放手让民间搞慈善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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