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推出16条稳定物价的政策措施。总体看来,“国十六条”在抑制通货膨胀方面的基本思路就是要确保农产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稳定,而采取的办法涉及到增加有效供给、打压投机、降低流通成本等方面。“国十六条”的出台表明了中央要坚决稳定物价的决心。
但是,面对现阶段出现的通货膨胀势头,不能够简单地“抑制”。目前国内出现新一轮通货膨胀的背后有其复杂的原因。为了抑制通货膨胀,适度紧缩银根是十分必要的,今年以来央行除了多次上调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外,还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首次上调利率。不过,抑制通胀也并非意味着在货币政策上一“紧”就灵。事实上,前段时间之所以要实行适当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发点还是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目前来看,还不能够轻言国际金融危机已经成为过去式,世界经济二次探底的可能性也并未从根本上消除。在此背景下,如果货币政策过紧,无异于将“保增长”的成果付之东流。果真如此,CPI未必能够压下来多少,而老百姓的钱包却先要瘪不少。
事实上,当前物价水平上涨既有其不合理的一面,也有其合理的一面。的确,过度发行货币、垄断企业对价格的控制、流通环节加价过高、热钱炒买炒卖等原因造成了CPI的不合理上涨。相反,矿产资源开采成本加大、低碳环保经济发展成本增加等因素也形成了CPI上涨的合理一面。此外,还有一些因素对于CPI的“贡献”具有不确定性,如贸易顺差扩大通过外汇占款增加对CPI带来的压力就具有二重性:从带动国内就业来看,贸易顺差对CPI的“贡献”具有合理的一面,而从现阶段过于粗放的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来看,贸易顺差对CPI的“贡献”又有其不合理的一面。明白了上述道理,就应当知道现阶段为抑制通货膨胀而采取紧缩银根政策应当做到有度才是,而对这个“度”的把握之所以有难度,就是因为在抑制CPI不合理上涨的同时,很可能将CPI的合理上涨也误伤了,最终伤及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健康肌体。在抑制通货膨胀的实际操作层面,误伤的情况是很难完全避免的。
应当指出的是,在现在这轮消费价格上涨过程中,食品价格的上涨首当其冲。10月份,我国食品价格同比上涨10.1%,比同期CPI的上涨幅度还要高5.7个百分点之多。虽然是民以食为天,但对农产品价格的打压却必须慎之又慎。在本轮农产品上涨过程中,农产品流通环节加价因素过多,而化肥、农药、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所做“贡献”都比较大。对于前者,或许可以抑制一下,而对于后者,由于更多属于输入型的价格上涨,我们抑制起来也往往鞭长莫及。客观上讲,无论是“姜你军”、“蒜你狠”,还是“糖高宗”、“豆你玩”,广大农民在本轮农产品价格上涨过程中实际获益并不多。因而,如果在抑制农产品价格上涨过程中过于急躁,手段过于简单,一旦板子打错了,形成了谷贱伤农的被动局面,很可能挫伤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届时,也有可能会形成国内农产品供不应求局面,而缓解这种压力并不容易。
还有一些外部因素也对现阶段通货膨胀带来不合理的“贡献”,按理说也该加以抑制,但从预期效果来看,很可能会事倍功半。既然不能隔山打牛,倒不如从自身做起,采取措施,将外部输入的价格上涨压力在国内逐步化解。依笔者之见,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的“池子论”实际上就是将外部压力化解于国内的有效策略之一。
不难看出,为了将通货膨胀对中国经济健康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采取措施对通货膨胀积极加以抑制是必要的,但抑制的手段也不是万能的,还需要采取其他办法来加以配合,一同应对通货膨胀局面。
面对当前的通货膨胀,除了要想办法加以抑制之外,还有诸多选项可供选择。例如,“国十六条”中不仅要求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而且也强调了要根据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且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有了上述措施,至少能够保证对物价最为敏感的那部分低收入与无收入社会群体衣食无忧,这也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
对于某些商品价格的上涨也不一定都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事实上,一些商品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影响未必都是负面影响,因而不必急于“应对”。就资源性商品而言,在价格中适当体现出一定的稀缺性因素反而有利于节约资源,转变现阶段过于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在这一过程中,尽管一些资源性商品有价格上涨的要求,但只要上涨有度,完全也可以再观察一段时间后再考虑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面对着近在咫尺的通货膨胀,抑制手段并非唯一选项,因而一定要强调因势利导。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现阶段应对通胀局面的过程中,或抑制其蔓延势头,或控制其影响范围,或趋利避害。总之,该怎么办就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