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不知道的社会保险法
2010-11-24   作者:白天亮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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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社会保障领域的支架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明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将给参保人员的待遇带来哪些改进?又将对我国社保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11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做客中国政府网,对此做出了详细解读。

  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症结】  退休前,个人缴费不满15年,只能退还个人缴费部分,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
  胡晓义说,社会保险法在制定中,考虑到交费不满15年的参保者有各种各样的情况,所以第十六条就多给了两条路径。一是可以交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养老金;二是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这多给的“出路”,实际上增进了老百姓的权益。
  此外,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也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全国统筹虽尚无明确的时间表,但根据“十二五”规划建议,可以预期,未来五年这一目标能够实现。

  【症结】  一些参保人员有这样的经历:自己或亲属得了重病要住院,先得交几万元押金,有的因清贫一时交不起,但是因他参加了医疗保险,结算后还是要报销。
  胡晓义说,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直接结算减轻了垫付的负担,也减轻了报销路途往返的麻烦。

  【症结】  失业人员过去得病只得很少医疗补助,通常是几十块钱。
  胡晓义说,现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要参加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不交钱,而是由失业保险基金替他交,但是享受的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保待遇,有利于他有病及时治、早治好、早重返岗位。
  胡晓义表示,社会保险法中这样的规定很多,都会对老百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带来积极改进。

  城乡社保能否全覆盖

  【症结】  城乡社会保险二元结构问题长期存在。农民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往往成为热议焦点。
  胡晓义说,社会保险法的一大亮点正是致力于解决二元结构,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其一,社会保险法把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里面来。
  其二,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且还预留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一个发展空间。
  其三,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其四,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专门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其他职工一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
  这些都可以看出,社会保险不是光管城里,也管农村,不是光管职工,也管居民,是一个城乡统筹的全面的法律。

  【症结】  一直以来,社会保险事业“欠账”多,政府投入不足。
  胡晓义谈到,社会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加大政府财政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比如条款规定,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来支持社会保险事业。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补贴。事实上,近些年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的投入越来越多。比如为了新农保试点,中央政府今年已投入了100多亿元。

  百姓“养命钱”怎样保安全

  【症结】  一些地方出现过骗养老金、骗医保费的现象,在行政处罚时,却只能要求退回诈骗资金。
  胡晓义表示,社会保险法立法过程中,各方面都高度重视基金安全的问题。在最终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专门单列一章,即第十章,就此做出详尽的规定,是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这三方面构建了一个社会保险的监督体系。
  其中,在社会监督方面,第八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统筹地区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来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这个监督委员会汇报情况。
  这是非常好的决定。社会保险制度的落实和基金的安全,必须有全社会的共同监督,才能真正提高它的安全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开、透明的制度是最好的安全阀,是用阳光来杀虫和防腐。
  对于骗保行为,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明确,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现在法律给了行政处罚充分的依据,应该说是很有威慑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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