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的所得税在开征时,最初大多采用比例税率,以后才逐步演变成累进税率。这说明在所得税开征之初,政府并非注重所得税的调节功能。累进税率的普遍采用,仅仅表明了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对市场初次分配结果的一种干预,但并不说明这种干预的天然有效性。 现行超额九级累进税率的个税设计,使得征收成本很高。在累进税制下,政府为了同时考虑经济增长目标或因利益集团的压力,一般会加上许多扣除、减免等优惠条款,从而使富有者相对地少纳税,难以实现纵向公平;同时,面对繁杂的附则,有些纳税人可以通过纳税筹划等活动来避税,极易造成横向不公平。 累进税制所带来的这种事实上的不公平,极大地制约了其收入再分配功能的发挥,是与累进税制设计的初衷相违背的。而为了追求公平,税制设计越来越复杂,导致漏洞越多,偷逃税的动机就越强,结果往往适得其反。现在,实行累进税制的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偷漏税规模达到千亿美元以上,而且每年在扩大。 我国还未具备用累进税制大幅度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经济条件、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个税至少在现阶段还难以担当调节收入分配的重任。把它的主要功能定位在组织财政收入上,进而简化税制,是较为现实的选择。 我认为下一步关于个税的改革,应该废除现行的累进制,实行单一税制。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第一,使税制简单明了,有利于降低直接的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第二,避免个人花许多精力和时间与政府征税机关博弈,使个人从利用累进税率和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中走出来,降低税收的社会成本;第三,在当前条件下,单一税制反而更有助于公平的实现;第四,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单一税制降低了边际税率,有利于扩大开放,若将之运用于公司所得税,将有利于公司的创业,鼓励投资,有助于经济增长。 单一税制因其对征管水平要求比较低,可以在现有征管水平下较好地防范逃税,并可以有效地缩小纳税筹划的空间,更有利于横向公平的实现。若是再以较高的起征点相配合,则以另一种方式体现税收的累进性,更有利于纵向公平的实现。(摘编自《21世纪经济报道》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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