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等三部委近日下发文件,允许各地在完成廉租房任务前提下,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公积金增值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及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发展公租房。(《新京报》11月17日) 如何实现“居者有其屋”?多年来,全球发达国家和地区盛行的做法基本如出一辙——有钱的,玩高价商品房;钱少的或是无钱的,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比如在法国,所有市镇必须保证20%以上的住房是廉租房;在新加坡,全国87%的居民入住政府提供的公屋;在香港地区,有大约三分之一人口租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屋里。所以,大力推行公租房(廉租房)制度,一是能抑制房价上涨;二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居者有其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公租房制度被发达国家和地区视为社会“首席稳压器”。 住建部等三部委下文,允许可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援建公租房,以缓解公租房发展资金紧张难题,笔者认为这项规定恐怕只是一个“画饼”,一声梦呓而已。 大力发展公租房非常契合民意。去年11月,中国青年报通过网络对全国31个省(区、市)12328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95.1%的人支持公共租赁房在全国推广,超过三分之一的人认为公租房“会让更多人租房而不买房”。但问题是,地方政府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是否有积极性? 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份报告数据显示,在中央预算安排的重大公共投资项目中,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度缓慢,截至2009年8月底完成率仅为23.6%,不足1/4。土地净收益10%用于廉租房,这在2007年财政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得清清楚楚。但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李永忠“挑刺”称:按照规定,土地出让金的10%要用于廉租房建设,去年应该是1273.29亿元,但实际上财政支出只有708.52亿元。也就是说,本该用于廉租房建设的560多亿元被地方政府挪走了。其中广东投入的比例还不到0.6%,与10%相距甚远。 法定用于廉租房建设的保障金,尚且近半被挪为他用;中央拨付专项资金,也不足激发、调动地方政府按时完成保障房建设进度,试问,住建部等三部门一份轻飘飘的“红头文件”,又有多大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一句“允许”、“可将”,其刚性不足、柔性有余的“规定”,注定沦为“鸡毛”而非“令箭”的宿命。确保土地收益用之于民,关键是在政策规定中加入严厉的问责程序。没有问责,政策法规只能是一纸毫无用处的空文。 国家审计署17日公布了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结果,显示1.5亿元廉租房保障金被挪用。本属于建廉租房的钱还被挪用,还能指望他们从土地收益金中拿钱出来建公租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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