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在探索通过碳税征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路径。有媒体近日从国家发改委气候变化司获悉,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碳税征收方案。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表示,政府推出碳税有三个技术备选方案:或是放到环境保护税中;或将碳税引入消费税中;或把碳税纳入资源税中。
从理论上说,碳税是消减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经济手段,相关征收方案当尽早出炉。但事实表明,碳税是一把“双刃剑”,在倡导发展绿色经济的同时,也难免会引发有违公平的社会矛盾。就此而言,在既定征收碳税的大方向下,有关部门当未雨绸缪地设计好相关配套方案,以防范可能滋生的某些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历了高速发展,但碳排放量也逐年增加,绝对量已高居世界最前列。这种以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明显背离。而与此同时,我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之一,也有义务承担起减少碳排放污染的责任。恰因此,我国应尽早大力推行二氧化碳减排,选择碳税等高效税收工具来净化环境。开征碳税,有利于将排污成本内部化,能达到通过增加企业能源使用成本而减少能源消耗的目的。然而,上海的一课题组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税收负担等多项指标,却得出了一项重要的调查结论——依碳税负担率水平差异而征税,必然引致社会福利水平变化。当然其下降的程度是有区别的,城市社会福利下降约2%,而农村下降约1.7%。显然,开征碳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普通老百姓的切实利益,相关问题并不会因既有的三种备选技术方案而消弭。
碳税导致的公共福利降低,主要源于两个方面:其一,研究表明,碳税具有一定的收入累退效应。即相对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用于燃料的支出比重较大,因而会因征收碳税而遭受较大经济损失。其二,大企业和能源上游产业在承受征税负担的同时,具备将其负担分解传递给终端用户和下游产业的能力,进而让企业将碳税税负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所以,碳税征收很可能导致终端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者生活成本的提升,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会再度受损。今年年初,法国征收碳税方案也是因相关难题而折戟。法国总统萨科奇在提出征收碳税法案时,考虑到该国本土能源消耗较多的企业已被要求购买污染排放许可,再度向其征收碳税可能会因税负偏高而降低这些企业竞争力,所以做出让93%的大型企业拥有了税收豁免权的决定。但这个提议却同时成了阻碍碳税在法国境内实行的“拦路虎”。法国最高法院认为此举违背了税收公平性原则而否定了这项法案,而民调也显示,高达51%的法国民众也因此对碳税征收提出了反对意见。
正是因为碳税征收过程中效率与公平无法兼顾,导致该税种目前仅在少数发达国家推行。而这些成功推行碳税的国家,一般都遵照税收中性原则,即将碳税返还或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比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在征收碳税的同时,对低收入者减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将征收的碳税用于公共天然气补贴和电力供热系统补贴。以此观之,我们在大力倡导以碳税调节社会排污行为的同时,也应预先设计一套与之相匹配的制度,以缓解由此带来的非公平问题。其中的措施,诸如碳税收入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制度,主要用于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补贴,以抵消碳税征收所带来的累退性。又如,综合考量碳税征收后的企业负担,适度减少所得税等其他税目的征收规模,为环境优化让渡制度性利益空间。当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碳排放检测、征税计量等方面尚面临一定技术难题,需要财政大力扶持、设立专业部门予以攻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