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出手,安全金融体系有望吗
2010-11-17   作者:曾斌 吴锦宇  来源:圣战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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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着来自美、英百般指责的巨大压力,欧洲议会11月11日毅然以绝对高票通过了有关另类投资基金经理人监管指令(Directive on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简称 “AIFMD”),其中所谓的另类投资基金,包括了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基金、商品基金,以及其他没有归于原欧盟可交易集合投资证券指令监管下的各类基金。
  在具体监管举措上,该法案保留了有关欧洲作为统一市场的观点,要求所有非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经理必须领取“执照”后,才能合法地在欧盟金融市场经营。该指令还提出了保护投资者的一系列新规定,包括对超过1亿欧元的对冲基金和超过5亿欧元的私募股权基金的注册监管授权要求;提出了对冲基金最低启动资本和维持资本的要求;并且限制AIFM的杠杆;所有的AIFM都需要在欧洲开设托管账户;需要指定独立的估值机构。此外,指令还对基金卖空操作以及重大投资策略的信息披露等问题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一系列新规定,对于对冲基金和部分私募基金无疑是一场生与死的严峻考验,特别是关于领取“执照”和更高的信息披露要求。从其监管的对象上来看,该指令将房地产基金以及其他以前未纳入监管的各类基金也纳入其中,对这些基金也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前所未有的冲击。考虑到国际上大量的对冲基金都是以离岸公司面貌出现的,其相关税务等问题都需要必要的协调,欧盟将给予这些基金经理三年“过渡期”。
  从金融危机的起因来看,金融市场上某些被严重忽略的缺陷尤其是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的金融风险管理,以及在类似麦道夫案件中不完善的尽职调查和有效的资产监管等问题,也是加深整个金融危机影响的关键因素。经历了全球金融海啸以及希腊等国主权债务危机的强烈冲击后,普通大众已变得厌恶风险,对复杂且灵活多变的金融创新工具、对冲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逐渐产生了戒心,甚至视其为魔鬼撒旦。欧盟这一新的指令的出台,无疑是给情绪低落的欧盟民众一个强有力的鼓舞和法律护盾。欧盟因此坚信,该指令的通过将给欧洲乃至全球带来一个更健全、更稳定和更安全的金融体系。
  其实在7月颁布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私募基金和股权基金的监管也有相应调整,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欧盟新指令可视为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欧洲改进版。只是AIFMD提出更早,却通过得更晚。
  民众对于对冲基金的担心和疑虑已不是一两天了,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大力推进,他们逐步认清了以索罗斯旗下量子基金为典型代表的对冲基金的本质,认识到这些对冲基金早已失去了所谓风险规避“对冲”本意,而在扮演投机性最强、策略最灵活多变的“忽悠”角色,从亚洲金融危机到美国的麦道夫骗局,再到希腊主权债务危机,始作俑者或者说幕后黑手,无不来自对冲基金市场上的投机性交易。如果只从投资者保护和提高金融市场稳定性的角度考虑,在经历了全球金融海啸冲击过后的欧美金融市场,对于各类投资机构监管应更倾向于严格而不是放松,为何在欧盟提出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指令草案,会遭到来自美国和英国的强烈反对?
  无疑,指令要求所有的非欧盟投资基金必须领取“执照”才能在欧盟统一市场投资经营,使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大本营的美国和英国大为不满,就此引发了关于指令是否应出台的喋喋不休争论,从而直接推迟了指令在欧盟议会正式通过的时间。英国虽然是欧盟成员国,但其步调与整个欧盟政治、经济金融等事务一直不一致,这次,英国再次冒欧盟之大不韪与美国站在同一战壕,齐声开炮。事实上,欧洲80%的对冲基金和60%的私募股权基金都注册在英国,对冲基金、资产管理行业而言,也一直被认为是由“盎格鲁·撒克逊人”所控制的行业。英国认为,这次监管指令的出台将会极大地削弱欧洲基金的国际竞争力,将会使得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经理在全球竞争中落于下风。英国粗略估算,执行该指令,至少将花费相关金融机构46亿英镑成本。他们举了一个非常现实的例子,同样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基金,因为要领取“执照”,提高监管要求,导致由欧洲基金经理运作会比由美国基金经理运作的成本更高。大量的对冲基金可能因此就会选择其他地区去募资和投资,这势必将削弱和动摇伦敦作为欧洲对冲基金运营中心的地位。
  美国在指令草案推出之初就表现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认为指令本身就是一种保护主义和歧视外国参与者的行为。美国财长盖特纳多次郑重其事地以外交辞令向欧盟建议修改草案部分内容。实际上,美国作为全球对冲基金的另一个中心,规模庞大的欧洲市场是他们不愿意放弃的。同时,他们也更不愿意为了迎合监管要求而更多披露信息。因为这无疑会影响靠操作手法隐秘、策略多变而生存的对冲基金的正常运作。尽管美国刚颁布的金融监管法案已将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放进监管新框架体系内,也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基金要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也提出了基金要披露其交易策略和投资组合,并规定了基金杠杆率、资本金最低要求等内容,但面对欧洲的监管指令,美国人又一次选择了“双重标准”来保护自身经济利益。
  欧盟在起草指令草案成文之时,就提出要遵循和贯彻G20峰会的最终精神,特别是G20峰会上一致认为对冲基金对金融危机的发生应当负有一定责任,因而需要加强对此类基金的监管。面对美国的无理指责,欧盟则强调,欧洲单一市场一定会向包括美国在内的非欧盟投资基金经理开放,只要他们能符合相关的透明度和安全性的监管标准。
  这场越洋跨海的国际争论,更多的都是基于自身国家经济利益出发的,谁对与谁错已远没有指令推出后的应对方案来得有实际价值。可是,对于所有欧盟和非欧盟的基金经理来说,面对着大西洋两岸的这场监管方式激辩,现在唯一能问自己的只是——路在何方?
    (作者曾斌系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中心博士,吴锦宇系意大利摩德纳大学产业与劳动关系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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