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立法可引入“可抗辩住房权”
2010-11-16   作者:孙瑞灼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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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0年立法计划,并已形成基本住房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出台《住房保障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期待。但如何切实保障公民的居住权,能否落实到具体的规定和措施当中,不妨引入法国的“可抗辩住房权”制度。
  2007年,为解决法国居民的住房问题,法国政府部长会议通过了“可抗辩居住权”法案,承诺增加住房建设投入,在法国基本实现人人有房住。法案规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在住房申请没有收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5类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将被逐出现住房且无法重新安顿者、仅拥有临时住房者、居住在恶劣或危险环境中的人以及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且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人,可向主管部门要求解决住房问题,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发展中国家,也许我们的政府财力和财富积累,不能与法国相比,但法国在住房问题上的思路和策略,却对解决我国当前日益突出的住房难问题,推进我国的住房保障立法,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赋予住房权可抗辩性,就意味着无房者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住房权,这种可操作性极强的立法能确保百姓人人有房住。
  在现代社会,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是政府的基本职责,而住房正是公民基本生存范畴。法国政府敢于表态“无房住上法院告我”,这种勇气和敢于承担的魄力,应该让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感到羞愧。
  房价在一片调控声中“逆势而上”,这与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切实担起百姓住房的责任,消极执行中央政策有关。2010年深圳市土地出让计划收入239.04亿元,其中将安排6.94亿元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3%,这足以说明地方政府在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上的消极态度。
  因此,我们有必要在住房保障立法中明确规定,困难百姓无基本住房,当地政府要担责,甚至要被告上法庭。如此,困难百姓的住房难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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