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近年来,公众参与对政策成败的影响越来越深刻,但公众参与遭到的困境也越来越多,正因为如此,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有着鲜明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 据报道,我们国家的决策失误率达30%,西方发达国家却只有5%左右。并且,近年来,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并不少见,据世界银行的估计,我国七五到九五期间,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及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亿到5000亿元。数字具有足够的说服力———缺少公众参与的“拍脑袋”决策已经到了必须根治和杜绝的时候了。 因此笔者以为,在强调公众参与具有重大意义的同时,更应消除对公众参与的一些负面认识。 一是不少官员认为公众参与很难确定公民大众的真正意愿。他们认为公民没有空余时间去关注或去认识政策问题,即使有时间者,也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去理解,而那些沉默的公民更缺少对政策的独立见解。因此,公众参与与否无关紧要。 二是批评市民意见多属短视。这最为常见。在权力者眼中,公民的意见常被指为只求眼前利益,而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社会全局性的发展,因此提出的意见都是短视的。 三是认为公众参与效率低、耗时和昂贵,不能应付瞬间万变的社会形势,更有甚者认为公众参与会导致社会不满和不安。权力者想当然地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市民的期望也在不断膨胀,常常提出过高要求,当这些要求不能满足时,公众就会滋生不满,更会对政府及社会产生不信任情绪。 笔者以为,以上三种错误论调都是正确认识公众参与意义的陷阱,也是现实中阻止公众参与的制约因素。因此,面对把公众参与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的规定,就应跳出现实中公众参与的陷阱。公众参与不是恩惠更非权宜之计。但愿所有官员都能尊重公民的参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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