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法》真能管住房价吗
2010-11-10   作者:冯海宁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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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有关部委正着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价格主管部门将可以对房价进行直接行政调控。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当房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物价部门有权直接出手限制商品房销售价格,如直接限制利润水平、直接限定销售价格等。(11月9日《证券时报》)
  动用《价格法》干预商品房价格,之前已有地方尝试,如南京2007年出台的“一房一价”政策规定 “普通商品住宅的净利润率为8%”,深圳也有价格干预的相关规定。但在很多地方,《价格法》仅用于限价房、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价格,对商品房价格野蛮上涨置之不理。如果有关部门把《价格法》作为房价调控工具,能成为最具杀伤力的“核武器”吗?
  表面上看,一旦限制了利润水平就遏制了开发商暴利,限制了销售价格就稳定了市场价格,而且会影响市场预期;相比信贷、土地、税收等政策而言,价格干预更为直接,效果更为显著。不过,动用《价格法》调控房价之前,相关部门有许多“功课”要做,否则,再锋利的剑也会缺少杀伤力。
  首先要把商品房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对于行政之手直接干预房价,开发商反驳的理由之一是,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要限制房价,必须另立新规。目前,有的地方把商品房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如江苏,但多数地方没有,而且,中央定价目录中也没有商品房。
  其次是纠正“土地财政”防止地方政府“放水”。一旦宏观层面对商品房价格进行限制,暴利幻想破灭的开发商拿地的热情估计就要降温了,这对于依赖于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来说,利益必然受到一定影响。这样,地方政府在落实价格干预措施时,就可能执行不力,不排除会私下放大开发商利润空间,或对违规开发商不闻不问甚至变相包庇。
  再次是各级政府要对本地的商品房成本和利润进行调查。唯有掌握详细的成本数据,才能把商品房利润和销售价格限制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价格法》也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不同区域的房价差别是很大的,如何规定开发商利润率,是非常困难的。
  更为重要的是,监管者要有释疑的耐心和抗楼市利益群体干扰的决心。南京直接干预房价时,开发商任志强曾经连续发文“炮轰”南京市物价局,称其动用行政手段调控房价是回到了计划经济时代的 “开倒车”行为,许多专家学者也有类似质疑,这就需要监管者进行耐心释疑。
  显然,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下,管理某种商品应该以市场机制为主,在市场失灵的特殊情况下,才能使用行政手段干预。价格干预是特殊武器,不是能频繁使用的常规武器,所以,房价应以市场调节为主,价格干预为辅。至于价格干预何时起用何时停止,要看市场和民意,要有程序约束。在进行临时价格干预的同时,关键要从根上治病:解决土地财政和流动性过剩这两个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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