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个人境外购买iPad入境时需缴进口税1000元,引发关注和争议。商务部已发送咨询函给海关总署,该部相关人士称,缴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打击走私也是海关应尽的职责,但对个人自用物品征税的原则应当适度宽松,不能有惩罚性。(《新京报》11月9日)
iPad入境要缴纳高额税款,此事已经引发民意的强烈反弹。皇粮国税,纳税的道理大家都懂,只是,法律也好、规定也罢,公共政策总是要讲道理的:一者,既然征税,而且主要目的是打击走私、防止水货泛滥,那么,为什么对个人自用不能区别对待,非要“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二者,即便抛开iPad是否属于电脑的问题不说,香港购买的iPad才3000多元,但是在确定税基的时候,几步之遥的海关为什么就提价到了5000元?三者,这个20%的税率也实在高得可疑,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最高为17%,而计算机现在的关税是零,也没有消费税——那么,即便按照最高税率,iPad的进口税率也只能是17%,20%的税率明显过高。
3000多元的电子产品,被以5000元的价格计税且税率高达20%——政策之心,不言而喻。收税当然有收税的道理,但问题是,既然要鼓励大家出国(境)转转,WTO也是以削减关税为主要义务,为何在个人自带电子产品上如此严苛?
有人说,这是为了保护民族产业,水货泛滥,最后还是大家遭殃。这话当然不错,问题是,如果区别对待,对个人自用网开一面,纵使给水货搭了点便车,也不会影响职能部门打击走私的效能,何苦一刀切地让公民也为打击走私背上高昂的成本?就在那些动辄采取关贸保护的西方国家,除明确规定禁止入境物品外,均未区别对待货物和个人行邮物品,而且与商业进口相比,个人行邮物品通常可享受更简便、快捷的程序,从低征税,不设限额。从国际惯例来看,有几个基本的原则是笃定的,即宽松管理,适当征税,免税额高(高达1000美元甚至2000美元),税率很低,于是税额就很小,不会给消费者带来过重负担。
这是一道选择题:打击走私,宽容对待个人自用,当然也就宽容了部分搭便车的行为;或者打击走私,一刀切到底,顺带着绑架公民权利与自由贸易。按理说,孰轻孰重一目了然,遗憾的是,我们义正词严地选择了后者。这样的思路并不鲜见,因为我们的公共政策对搭便车行为,从来就缺少应有的包容心。
譬如要对乞丐施舍了,它会说,这里有假乞丐、有职业乞丐,宁可饿死他们,也不能让虚假乞讨得逞;譬如对保障房,“N连号”等弊案迭出,于是政策会想“取消拉倒”,或者虚与委蛇,省得开宝马的住了经适房……公共政策非此即彼、爱憎分明有时并不是一件好事,结果往往是容易走极端,很难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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