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在国家明确规定小区电梯更新费由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支出的情况下,安徽淮南出台地方法规,要求当地所有房产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必须缴纳每部25万元的“首次电梯更新费”,不交钱不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地方立法本是建立法治政府的重要探索,但在淮南却成了地方政府部门违规强制收费的依据。 淮南要求房企缴纳的“电梯更新费”,最终自然还是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正所谓乱收费可怕,乱收费合法化更可怕,淮南这个“电梯更新费”尽管是不折不扣的乱收费,却顶着合法的帽子——《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近年来,“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越来越让人诟病,也越来越令人警觉。去年,《人民日报》曾提供这样一组数据:目前我国80%的地方法规草案由立法机关委托政府职能部门起草,由此引起的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屡屡显现,令人心忧。 淮南的“电梯更新费”让人们看到了一幕幕荒诞的场景。其一,《淮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不是由法制办起草,而是由房产局等主管部门起草的。其二,按照规定,地方法规出台前应以听证等形式充分征求社会意见,但淮南市法制办并未举行听证会,只是“主要听取政府和房产局的意见,开发商的意见也听了,但只有两三家”。有个细节是,每部电梯的“更新费”原来定的是15万至18万元,但后来相关人员“考虑通胀等因素就增加了10万元”,如此随意令人惊骇。其三,“电梯更新费”明显违反了上位法却能顺利出台。这其中,暴露出多重可怕的立法乱相。 此外,保守估计,淮南房产局每年收取的“电梯更新费”可达1.5亿元。如何管理这些钱?据有关负责人说,“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这同样令人无语。部门利益法制化并不罕见,像这样完全不按套路出牌的做法委实不多。可以说,淮南的“电梯更新费”向公众提供了部门利益法制化怪异而孤绝的最新标本。 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危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严重戕害了法律法规的公正与纯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必然大打折扣;另一方面,部门的权力触角伸得更长并因其具有“合法性”而肆无忌惮,公共利益必然受到伤害。此外,政府职能部门由于既是法规起草者,又是同一法规的执行者,这种双重身份还易滋生腐败。正如业内人士指出,“以往说到反腐败,多为吏治腐败或司法腐败。然而,立法腐败才是源头腐败。如果相关的利益主体不能在法律起草、审议和形成过程中充分博弈,广泛征求民意并以务实的理性调整关系,立法就很难成为良法”。 要破除部门利益法制化,唯一的办法是走立法民主的路径。具体说来,有两个方向:其一,建立立法适度回避制度。正如有学者所称,立法是对利益布局作出安排和调整,如果由执法的行政部门起草立法,在得不到社会公众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则有可能加入有利于部门或利益集团的规则,甚至成为权力“寻租”和“设租”的依据。因此,对于涉及部门利益的行政立法起草工作,应建立多元化的起草机制,相关利益主体应予以回避。立法回避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试水,比如重庆市规定:在立法起草环节,如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益关系的,原则上应该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可以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部门予以回避;此外,在评审、审查环节,相关人员如与立法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应主动回避或强制回避。 其二,开门立法,确保立法公开透明。《立法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事实上,不少立法完全将民众抛在一边,必然难以确保法律公正,民众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等权利被完全虚置化了,被抛弃的民意又怎会信服?开门立法的一大精义就在于公开透明,无论是法案的动议、起草,还是提交审议、表决通过等过程,都要尽最大程度保持阳光化。有的地方试行立法招标,就是一种可贵的探索。 立法,被称为“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第一次分配”,也是社会公正的源泉。如果容忍和放任部门利益法制化,立法公平则无法保证,社会公正将难以实现。重塑法制尊严,昂扬法治之光,就必须祛除部门利益法制化,不给诸如电梯更新费这样的畸态以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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