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有媒体记者了解到,央企上缴红利比例可能提高5%到30%不等。(据11月4日《上海证券报》) 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市场基本原则,以央企为代表的国有企业须向全体国民上缴红利,这已成为各界共识。但现在的问题是,央企上缴红利的具体比例如何设计,似乎已由行政意志与央企之间的博弈来抉择,这样的决策机制具有偶发性与不可持续性。鉴于中央企业强大的市场影响力与决策参与力,笔者认为,主管部门只有尽早建立一套央企红利上缴的制度规范,才能真正规避利益主体主观意识对公平分配的干扰。 数据显示,2007年至2009年,财政共收取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1572.2亿元,按全国人均仅分摊到20-30元;而央企仅2009年上半年就实现利润3983亿,相当于三年上缴红利的两倍多。 可见,央企红利上缴比例明显偏低,由此导致的结果包括:其一,央企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从中央内部滞留大量资金,对外部融资需求减少,受到银行与资本所有者的监督弱化,过度投资、低效投资就成为必然现象。例如,近年来,实力雄厚的央企纷纷到房地产业掘金,被业界指为推高地价与房价的“罪魁祸首”。其二,改制成本转移给财政承担。此前,财政资金承担了国企改制的大部分成本,解决了诸如国企剥离学校、医院等机构;接受了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等等,这些开支却未能得到央企后续盈利的及时补偿,长期由民众税收垫付。其三,收入分配均衡性受挫。央企运营资源是全民赋予,由此获得的盈利大部分被企业化、部门化之后,直接拉大了央企职工与普通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剧了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公。 所以,在恢复央企上缴红利之后,上缴比例问题就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也提出,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适当提高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 应当看到,央企上缴红利的根本目的是让全体国民得到实惠,真正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所以,上缴比例须在国企投资于公众利益之间寻求一个合理平衡。 根据我国现行央企分红办法,按照资源型、一般竞争型以及军工企业三种类型进行“一刀切”式的利润征缴。如此做法虽然有利于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但却弹性不足,未细化考虑行业所处阶段、产业政策、企业盈亏程度等个性化问题。 从国际经验看,各个国家的分红政策差距较大:新西兰是根据国企的资本结构、投资计划和盈利前景来确定具体企业的红利上缴规模;新加波则将国企分红水平统一划定在盈利1/3—2/3的范围之内等等。从中不难发现,央企红利上缴方式须在特定国情与民情下科学规划。 我国亟待将央企分红纳入到人大监督下的财政预算体系,兼顾好央企利润征收的效率与公平。一方面,应加强央企信息披露制度,尤其要透明垄断央企的成本与收益,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央企行为的氛围。另一方面,国资委当严格编制好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以规范央企运作、减少过度投资。在此基础上,主管部门综合央企现实盈利状况、民意反馈等信息,细化央企红利征收比例的指定,并提交人大审核。应当提及的是,广大民众本是国企的真正所有者,只有尊重民意,才能切实维护股东获取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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