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金融中的角色
2010-11-03   作者:徐杰(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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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近些年大量中小型金融机构的不断涌现,地方金融一词也开始被频繁使用。但是人们在提到这一词汇时,往往未对其进行深入的剖析,因此对其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认识,有必要加以辨析。在澄清认识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界定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金融及利用金融资源为经济发展服务中的角色。

  一、应从利用金融资源的角度来定义地方金融

  通常来说,人们倾向于认为,地方金融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并主要为当地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这一观点强调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区域性,持这一观点的人占绝大多数。按照这一理解,一些小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为地方金融机构。但对于一些脱胎于某一区域、后期通过发展进行跨境经营的金融机构,算不算地方金融呢?换句话说,如果江苏银行到北京通州区设立支行,那么它还算不算江苏省的地方金融机构呢?而通州区在发展经济中,又该如何界定和区分地方金融和非地方金融呢?可见,从所设立的行政区划或开展业务的区域范围来区分一家金融机构是否属于地方金融机构,显然会存在争议。
  那么,从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管权限上来分析,是否可以将监管和管理权限归属地方政府的一些金融机构视为地方金融机构呢?这一观点看上去也有一定的道理。对于一些全国性的金融机构,自然其监管职能由各类国家监管机构承担。但对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地方出资或控股或参股的金融机构来说,一般规定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监管的有关规定负责日常管理。实际上,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和监管职能也存在颇多模糊不清之处。例如,一些地方官员认为在金融监管上地方政府只有责任,没有权力;一些地方的金融办等部门可能权力过大,甚至下达具体的存贷款额度等。如果这些权力和责任还未完全界定清晰的话,从这一层面来界定地方金融显然欠缺科学性。
  其实,金融就是一种产品,这一产品天然就应该是没有区域边界的,其市场应该是全国范围内甚至是全球范围的。从业务范围和管理权限来界定地方金融市场,是一种计划经济下的思维方式。我们认为,地方金融的概念,应界定为地方政府如何利用金融资源。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如何充分尊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此基础上通过更好地完善市场,来实现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类金融资源,从而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不论当地政府或企业是否控股或者参股某家金融机构,如果政府能够为其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吸引全国性的、外地的、本土的金融机构来开展金融业务,为本地的企业、个人提供金融服务,都应视为地方金融。只有坚持这种地方金融观,才能帮助地方政府科学地理解、对待和利用金融资源,来为本地经济发展和结构转型助力。

  二、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金融中的几点误区

  随着金融深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以及其他非银行性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地方政府承担部分金融管理职能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一方面全靠中央政府的监管机构来监管是杯水车薪,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更了解本土的情况,能够较好地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进行客观的评估。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存在以下几方面误区:
  一是过于希望金融机构能为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以至于有意限制金融机构的跨境发展。
  发展地方经济最重要的问题是资金。现在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较为严格,于是地方政府通过将以往的城市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改制,成立由政府控制的银行,目的就是希望其能为本省或本地区中小企业以及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融资。为此,地方政府往往要求银行在本省地区和县级城市广泛设立分支机构,以服务当地,并不支持银行跨境经营。尽管地方政府希望本土银行服务本土经济的本意是好的,但无形之中限制了银行的发展。在这一点上,东南沿海一些城市政府的态度颇为可取。深圳市一向秉承“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尊重市场,按照市场规则行事。深圳发展银行几度更换大股东,均获得政府的支持。唯其如此,才能将本土的金融机构真正搞大搞活。
  二是为降低风险,有意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组织的审批门槛。
  不少地方政府官员表示,尽管银监会大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组织的成立,并为地方政府提供监管和管理方面的指导,但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均比较保守。它们一方面抬高准入门槛(不少省份将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底线提高了一倍以上),另一方面增加审批难度。在审批中,地方的做法通常是将公安、税务、工商、地方银监局等多个部门召集起来,需要一致通过才可以设立。这些做法增加了小型金融组织设立的难度,阻碍了其发展,但地方政府也有难言的苦衷。因为这些小型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责都落到地方政府的肩上,而后者既无人员又无专业背景,监管起来难度很大。一旦这些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又往往是地方政府来收拾烂摊子。所以,在这一问题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在分工合作上进一步明晰化。
  三是与金融机构交往过深,过多地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
  一些中西部省份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与金融机构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他们往往采取各类优惠的措施,吸引金融机构入驻,例如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和税收减免等。有时当银行需要拉存款时,会找到政府领导来协调。当企业需要贷款而银行不愿贷时,往往会求助政府去向银行疏通关系,政府领导会从中间多方撮合。政府有时还会为本地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性质的证明,这些做法其实都是有违《担保法》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削弱了金融机构的独立性。

  三、地方政府在发展和利用地方金融中的角色

  那么,在发展和利用地方金融中,地方政府的定位应该是什么呢?其主要职能应该包括哪些?
  1.尊重金融市场,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服务而不是直接干预市场。
  要明确地方金融不是分割的、孤立的,而是全国性金融市场乃至国际金融市场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土的金融机构可以跨境经营,他地的金融机构也可以为我所用。对于银行和企业的正常业务关系,不应直接进行干预,否则发生不良贷款或其他道德风险行为,对于银行和政府官员来说,都有无穷后患。一句话,就是要坚持“政府搭台,银行和企业唱戏”的原则。
  2.做大金融市场,改善市场生态环境。
  要把地方金融市场做大做强,政府需要通过改善金融市场的生态环境,来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进驻。一方面是加强信用环境建设。金融市场得以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的是可靠的信用环境。在我国,全国性的征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地方政府应配合征信部门主动着手,建立地区性的征信制度,为金融机构提供参考,降低其搜寻信息的成本,同时也有利于本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
  另一方面是法制环境。在中国社科院提出的“地方金融生态指标框架”中,经济案件的立案率和结案率是重要的指标。只有公正、严格执法,才能维持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开、公平。前些年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一些地方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多方逃废银行债务,地方政府往往为其出谋划策,帮助其摆脱银行的债务约束。有时地方政府还到银行为企业说情,包庇偏袒企业,而使银行的经营受到损害。完善法制环境,使得经济案件能够得到合法的、快捷高效的解决,可以较好地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有效地改善地方金融生态。
  3.利用金融市场,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型服务。
  首先,地方政府要树立大金融观,视野中不能只有银行,还应有保险、证券、贷款担保公司、VC、PE等。银行也不能只有大银行,还要促进本地区的中小银行的发展,尤其是一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微型金融组织的发展。将本地的金融市场视为一个有机的生态系统,从而使其能够实现功能互补,为本地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其次,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本地经济服务。可以通过建立各类贷款担保公司,为小企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获得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在银行和小企业、农民之间发挥信息的桥梁作用,降低银行进行贷款对象遴选的成本。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金融市场来实现经济结构转型的目的。例如,如果本地区要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可以多与一些风险投资公司联系,将本地的高科技企业推荐给他们,以吸引更多的风险投资。可以扶持一些符合条件的创新型小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政府还可以成立一些产业投资基金,对一些未来有发展潜力的行业或企业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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