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俨然已经箭在弦上。相关政府部门不断在各种场合吹风,为房产税的出台造势;与这些部委关系密切的专家不断放出风声,说明年上半年必会出台。有的地方已呼之欲出了,比如深圳,媒体报道说:深圳市政府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深圳市委市政府会同各部门召开紧急会议,讨论房产税在深圳试点,2月内将在深圳实施,可能早于上海、重庆成为“国内第一个房产税征收试点城市”。
一两月太久,只争朝夕,如此迫不及待,堪见地方政府在征税加税、掏百姓腰包上的积极和亢奋。房产税,对多数人来说是一种比较陌生的税种:征税是否正当,是否有必要征,以什么标准征,必须经过何种正当程序?社会在这些问题上根本未达成最基本的共识,众说纷纭,反对声很大,离一个成熟的征税方案尚很远很远——如此混沌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就急吼吼地要开征新税。
在西方发达国家,征税是日常政治中最重要、最核心、也是最严肃的事。一个税没征好,很可能就会断送一个官员的政治生命,力挺新税的官员不得不引咎辞职。一个新税种,不讨论个三五年,不经历数次被议会打回的命运,政府不作无数次妥协和修改,是很难获得通过的。可是在中国,如此重要的房产税,在某些地方政府那里成了儿戏,管它成不成熟,管他同不同意,领导们开个紧急会议,先“税”了再说。
官僚们当然可以潇洒地先“税”了再说,毕竟,他们住的是福利房,税多税少与己关系不大,相反,这种税收起来后,将会成为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之外又一大财源——别不相信,一个叫贾康的“政府牌”专家,不就已经替地方政府憧憬起税的美好未来:应让房产税和资源税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官员们闻税起舞,政府闻税则喜,作为税收承担者的纳税人,却必须追问:这种假“调控高房价”之名的税收得正当和合理吗?
其一,房产税显然是一种财产税,是公众为拥有房屋这种财产而纳的税。西方许多国家征财产税,因为公民的私有财产能受到法律的保障,公民能从自己的财产中获得稳定的收益和保障——为这种财产纳税是正当的。可我们公民的私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就说这作为多数民众最大私产的房屋,最大的产权不过只有70年,为仅有70年产权的财产支付财产税,是不是很不公平?而且,即使70年,很多时候也得不到保障,一声拆迁令下,房子轻易就被推土机推掉了。这种产权现实下,房产税十分可笑。
其二,在土地出让金占了房价多半部分的现实下,房产税很不合理。房子是建在土地上的,人们买房很大程度上就是在买土地和空间——人们既然为买房付了那么高的土地出让金,再征房产税就很牵强了,无疑是一种重复收税。这个问题上,任志强说得不错,所有实行房产税的国家,房屋持有前相关环节的门槛会大大降低,而我国现在有土地使用费、农田占用费等一大堆,还有增值税、营业税等。地方政府卖地时早征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之后再征收房产税就与抢钱无异了。
其三,合法性问题。无代表,不纳税;代表不同意,不能随便税——这是基本的宪政和法治常识,房产税这么重要的税种,当然应该像车船税立法一样,须由全国人大去立法的。可地方政府急吼吼地要征的房产税,根本没经过全国人大,而是依据那个1986年通过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这显然是不合法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开征新税,不经民选代表同意就掏老百姓的腰包,与掠夺无异。
……
房产税在当下惟一勉强正当的理由,就是调控房价和打击炒房——其实,这个能取悦舆论的理由也未必那么理直气壮。这种涉及多数人利益的重要税种,是不能为了某种权宜的、功利的目的而推出的。今天房价高企就出房产税打压之,明天房价大降了,是不是就要取消这个税?税收,尤其像房产税这样重要的税种,应该是严肃并稳定的,能给公民一种稳定的利益预期,而不能为了某个飘忽的行政念头今是昨非。无恒产者无恒心,挤了许多年小房子的人,昨天刚耗尽毕生积蓄并东拼西凑借钱改善了自己的住房,明天突然要课加重税,这就让国民很心神不宁了。
即使“打压炒房”的理由站得住脚,那必须对房产税进行精准的设计,拿出一个合理的税收方案,告诉纳税人:这个税确实是只针对那些有三套、四套房的炒房者的,而不会误伤那些合理改善住房条件的民众,不会让那些“只是买房自己住”的民众承担一分钱的税。也就是说,政府要进行精准打击,锁定豪华住宅、多套房产、投机客购买的房产为主要征税对象,而不能像以往那样,又是掏中低收入者的腰包。可是,有这样完善和成熟的房产税方案吗?
不要跟我说什么“无法避免会误伤一般居民”。一个奋斗了一辈子的人好不容易改善了自己的住房,举全家之力将30平方米的房子换成了100平方米,政府已经通过天价土地出让金从他身上捞了一笔,再以房产税捞他一笔,那么毫无疑问,这种税就是恶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