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开征似乎已是板上钉钉的事,但如何征收却一言难尽。 物权法实施后,有一个时期,物业税开征似乎也是箭在弦上,不知为什么,后来好像没人再提。就在物业税似乎被人遗忘的时候,房产税横空出世。 这两个税看上去大同小异,都是在持有环节向房产征税,都是按市值计缴,都是财产税,都被寄予抑制房价,以及调节贫富差距、改革地方财政的重任。同样,征收这两个税,面临着几乎同样的技术难题,例如,房产信息如何收集、房产价值如何评估以及具体征收环节等问题。为什么一个被搁置,一个却在尚无法律依据的状态下呼之欲出? 答案可能是,物业税比房产税更复杂,物业税看上去更像是一个终结者,它要将所有与房子有关的税费统一起来,这就涉及很多方面的利益。而开征房产税比较简单,除了房屋持有人,其余人等应该都会暗自高兴。而且,开征房产税无需修改或出台法律,只需修改一个条例就OK了。 回顾历史,房产税几经修改,但改来改去,都是围绕营业性用房征收,而且还常常减征或免征,只有这次不同。不仅要征营业性房产,还要征非营业性房产,不仅不会减征免征,还要普征。目前的说法是只有第一套住房不征,但这种说法很难得到合理的支持。因为同样是第一套房,有的是央产房,有的是小产权房,有的是房改花了极少的钱得到的,有的是花了大半辈子的积蓄买的,有的只有几十平方米,有的可能几百平方米。有的一套房可能只住一两个人,有的也许住了三代人。起点就不公平,就很难保证整体公平。 依据现存的198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税率,依照房产原值计缴的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缴的为12%。从目前透露出来的新条例内容来看,它不是按原值减除后的余值计缴的,而是按照市值,这就跟物业税没什么两样了,但物业税涵盖的范围要比房产税大得多。换言之,将来如果开征物业税,就等同于双倍征税。除非其中不再包含房产税,只是在房产税基础上简单地取消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税等其余税费。但可以肯定地说,那是不可能的! 开征房产税,不知为何,被有意无意地说成是为了降低房价。高房价已是老百姓心头永远的痛,已荣升三座大山之首。其实,开征房产税的重要意义并不在此,它的主要作用在于调节居民收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但如果第一套房之外的房子都要按照市值、一个税率统一征收房产税,就起不到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也很难杜绝房产投机,充其量不过是在房价基础上增加新的负担。同样,在土地财政不改变的情况下,开征房产税,无非是在土地出让金之外又增加了新的财源,地方肯定乐观其成,但要改变土地财政就难上加难了!如果只是一味地开征房产税,而不通盘考虑如何缩小贫富差距,改革地方财政体系,那只是假借抑制高房价之名,将住房这座大山进一步加高加厚加重而已。 在房产税出台之前购买的房屋,都是按照此前国家允许的政策购买的,任何新的政策都不应该追溯既往。如果面向第一套房以外所有的房子开征房产税,显然有失公允,也是不诚信的行为。更何况,在购买这些房屋时,购房者都已经一次性地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如果再缴纳房产税,属于双重征收,于理不合,于法牴牾。因此,光第一套房免征是不够的,而应该实行新老划断,从房产税出台之日起往后,不再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而是改缴房产税,此前的依然按照非营业性用房政策继续免征。考虑到将来还有可能实行物业税,房产税的税率应该比物业税要低,同时为了体现社会公平和土地等不可再生资源的稀缺性,有必要实行累进税制,对用于投资或明显超出居住需求的住房征收高额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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