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消费卡 卡住消费者
2010-10-29   作者:富子梅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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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预付费消费模式受到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办卡消费蔚然成风。各种年卡、季卡、月卡、次卡花样繁多,但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
  北京市工商局日前起草了《北京市预付费消费合同核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款》),以公平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预付费服务交易行为,并于10月28日至11月8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亮点一: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

  【案例】刘女士在一家美容院办理了美容卡,店员反复游说她接受新的服务,刘女士不同意购买。此后该店便以各种理由推托提供原有承诺的服务。刘女士提出退掉卡中余额,美容院答复美容卡一经办理有效期内概不退费。
  【点评】交易中存在的主要合同问题是有效期内一律不退费,或虽退费但扣除高额费用。
  【规范】《条款》第三条规定,因营业地址搬迁远离消费者住所或办公地址、经营项目发生变更等经营者单方变更预付费服务内容,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办理退费手续,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消费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并可以同时收取不超过余额30%的违约金。

  亮点二:经营场所租赁期应公示

  【案例】荣先生在某健身中心办理了价值4000元的两张“终身卡”,该卡只用了不到半年,2009年1月该店停止营业,健身器材被搬空,健身中心经理也联系不上。此前无人告知该店要停业,甚至仍在大力发展会员,很多人是2008年11月、12月刚刚购买的健身卡,还没消费几次。
  【点评】交易中存在的主要合同问题是迁址、歇业、停业不提前告知。
  【规范】《条款》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经营者需要暂停营业的,应当提前15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有效期限相应顺延。经营者需要迁址、注销或整体转让经营资质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并按照约定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返还余额。

  亮点三:过期卡应延期一次

  【案例】张女士在某洗浴中心办理一张价值3000元的贵宾卡,一年内有效。因常出差,她只消费过4次。一年后洗浴中心告知张女士,其卡内剩余的2000余元因卡过期已作废,无法继续消费。
  【点评】交易中存在的主要合同问题是有效期满余额一律作废。
  【规范】《条款》第五条规定,储值或计次性预付费卡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办理一次延期手续,且延展期限不得少于原有期限的一半。
  同时,《条款》第六条规定,在有效期限内,实名制预付费消费的消费者有权自行转让会员资格,但应当提前告知经营者,并办理转让手续。

  亮点四:服务价格不能随意变动

  【案例】成女士在某美容院办了张会员卡,并充值1500元。但一个月后再次去做美容时发现一些项目涨价100元左右,等于卡贬值了500多元。她要求按照办卡时的价格享受服务,美容院称因产品及人工费用上涨,属正常价格浮动,办卡时的价钱已亏本,不能按原价提供服务。
  【点评】交易中存在的主要合同问题是服务价格随意变动。
  【规范】《条款》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提高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限制条件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与消费者协商,协商不成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费或按照原价格、条件执行。
  《条款》第七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服务水平的提升或消费环境的改善为由,拒绝向消费者继续提供约定的服务内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并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关行业标准及经营者承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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