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人们讨论较多的是如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的比例以及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之中的比例,而对于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即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比例问题应该如何安排则相对重视不够。 近年来,土地财政、产能过剩、民生不保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议论的热门话题,而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和中央与地方之间收入分配不合理有着很大的关联。 实行分税制以后,我国财政收入的分配格局是,中央财政占大头,地方财政占小头,而包括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在内的众多有关民生的事务性工作都是由地方政府来承担的。当常规性的收入难以满足地方政府履行其职责需要的时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为了增加收入,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各种手段广开财源,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土地拍卖。现如今,卖地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普遍高度依赖的一项收入来源,有些地方该收入更成为当地财政收入的大头,土地财政问题由此形成; 一是限于自身的收入水平,地方政府在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事业上投入严重不足,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短缺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与地方财政收入严重不足相对应的是,中央财政收入比例畸高,这一方面显示了我国国力的增强,另一方面又形成了一系列负面的后果,如各部门投资冲动强烈,一些行业出现不同程度的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现象;政府机构不断膨胀,行政经费支出快速上升,侵占了社会民众的利益;权力部门和人员可支配的财力数额庞大,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容易引起财政资金通过各种途径流失和损耗;等等。 鉴于上述问题,改变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就成了一项迫切任务。基本方向应该是大幅提高地方财政的收入比例,使其财权和事权最大限度地相互匹配。 如何才能提高地方财政的收入比例呢?根本途径在于对现有的税收体系进行改革和调整,重新确定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关系。其中最受人关注的莫过于房产税的开征了:一方面,人们期盼通过此税的征收,彻底解决地方政府广泛存在的土地财政问题;另一方面,人们还希望此税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住我国房地产市场所存在的严重投机现象。但是就房产税本身而言,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可持续的收入来源,才是其开征的根本目的。所以,房产税的开征必须以终止地方政府买卖土地为前提,至于其能否有效抑制住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则并非必要条件。 住房无论对社会还是对个人都是一项重要的财富,征收房产税不仅可以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且还能有效调节城乡居民的财富水平,缩小贫富差距,有利社会公平的实现。 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除了通过开征房产税来增加本级财政收入外,还可以通过提高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来实现。中央财政长期来承担着经济建设的重任,投资支出一直是中央财政支出的重要方面,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消费在内需的比重将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我们有必要逐渐压缩中央财政在投资方面的支出;此外,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和行政效率的提高,政府自身的运行费用也需要坚决加以控制乃至不断压缩。这样在中央财政当中,就可以有更大的部分用于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了。 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虽然有利于协调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均衡发展,但是其相对于地方政府直接组织的收入来,周转环节明显要多,其中就一定会存在成本付出和效率损失等问题,加上目前这方面的金额整体上已经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四成以上,比例明显过高,所以如何把一部分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转化为由地方政府直接组织的财政收入,使其与中央财政相脱离,就成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这种转化一旦实现,则中央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当中的比例必然会下降,而地方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当中的比例则会相应提高。 当地方政府有了稳定且充分的财力以后,其事权的行使也就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长期欠债的民生问题,如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缓解甚至彻底改变。当然,这需要一个前提,即地方政府在安排财政支出时能调整现有的结构,将财政资金更多地投向于民生的保障和改善方面。 由于我国地区间的发展是极不平衡的,一些社会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民生问题更为突出,而实现和谐社会需要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各地区之间达到普及化、均等化,这就需要中央财政对这些地方提供更多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以帮助这些地区尽快解决基本的民生问题。 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财力支持,因此,中央财政一定要转变观念,积极让利于地方。在收入分配上,只有地方得大头,中央得小头,才能使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相匹配,如此,包括民生在内的各项社会事业才能在足够财力的支撑下得到顺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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