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此外,草案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北京晨报》10月21日)
这是一个听起来很振奋人心的消息,因为国家终于不用再做“冤大头”了。最简单的价值判断是:谁犯错,谁埋单。行政乱作为也好,司法不公也罢,反正是冤有头债有主,谁生病谁吃药,干嘛让纳税人贡献的财政背黑锅呢?
乍看起来,公职人员为错误埋单,国家垫付之后向责任人追偿,天经地义,也得民心。但情理上说得通的,法理上未必有益,甚至追问下去,这个“情理”也似乎有着愤青逻辑的嫌疑。所谓国家赔偿,各国基本都是以国家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履行。国家赔偿的发生必然会产生国库支出,这种支出是必要的:一者,国家有责任对因公权而受侵害的公民进行赔偿;二者,国家赔偿的发生又反过来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约束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蔓延。
那么,为什么必须是国家赔偿而不是个人赔偿?道理有三:首先,公职人员是国家雇佣的,是各级部门的权力行使者,说得直白一点,自己雇的人在工作岗位上出了问题,又不是在私人场合闹的纠纷,雇主如何逃得了干系?其次,公职人员的错误如果是个人埋单,公共财政不“出血”,就不会有悔意与痛感,就不会对雇人、用人的犯错成本有所忌讳,进而难以从制度层面反思对“自己人”的约束;第三,国家赔偿后,职能部门须对当事人追责,而不是追偿,责任是无法货币化的,而且理论上说,公务员的工资又如何偿还得了动辄数十上百万元的赔偿款呢?
国家赔偿属于正当的制度成本,也只有“国家”级别的赔偿与歉意,才得以从绝对数字之外、安抚并弥合公民受伤的心。如果国家赔偿也奉行“谁犯错谁埋单”的逻辑,财政安然背后的警觉就会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