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事件耐人思考:为什么在中央一再制止野蛮拆迁,面对《宪法》和《物权法》中关于私人财产的规定,个别地方政府还在进行野蛮拆迁? 《重庆晚报》10月12号的一篇文章介绍了美国的一个拆迁案例。34年前,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唐尼在梅登小镇买了块地盖房自住。和全球城市化进程中演绎的故事一样,他的老房子被人盯上了,且买主还是财大气粗的苹果公司。几次谈判未果,后者不得不用17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000万元)买下这栋原价不到6000美元(约合人民币4万元)的老房子。一个全球的商业巨头与普通老百姓PK的结果,竟是一个如此戏剧化的结果。 宜黄事件和老唐尼的胜利给我们的诸多启示: 首先,老唐尼的胜利是法制精神的胜利,是法制文化的胜利。市场经济是法制社会,法制精神、依法办事深入人心,法律凌驾于一切行为主体之上。面对诸多问题,人们会近似于条件反射般诉诸于法律。这是一种思维习惯,行为习惯。美国之所以能够成为美国,就是靠一纸法律条文组建起来的,美国的宪法一开始就对政府的权利作了严格的限制。历史上的中国是一个被马克思称为“亚细亚”的国家,没有典型的土地私有制,没有私有产权以及对私有产权的保护的概念,皇权高于一切,政府无所不能。作为老百姓的个体与地方政府不是处于对等的地位。遗憾的是这种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然而,现在我们面对的是市场经济,当代中国的《宪法》和《物权法》已经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人们、特别是具有行政权力的官员们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必须发生与时俱进的变化。 其次,少数人的合法利益和正当要求也应当得到切实保护。上述美国的拆迁案例中,如果老唐尼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么以后所有美国人的利益都得不到保护,因为法制精神遭到了破坏。在老唐尼案例中,阐释的是法制的普适性和强制性,彰显的是法制文化和法制精神。如果美国的当地政府和苹果公司把法制当作儿戏,接下来的就是一个失去法律秩序的国家,所有人的利益都可以在强权和暴力面前任意草菅。 我们的个别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和个人,通常打着人民利益的旗号,地方发展的旗号,大多数人民利益的旗号进行野蛮拆迁,甚至不加区分地把被拆迁者当作“刁民”,当一次次野蛮拆迁不断发生的时候,法律实际上就被当作了摆设。试想,一个不尊重法律,不敬畏法律的社会将是什么样的社会呢?况且,大多数情况下,所谓“大多数人的利益”都是地方政府个别领导认定的。 最后,应当把地方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严格限制在市场经济所规定的范围内。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首先是限制政府的权力,把保护一般人的利益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因为政府和普通群众处于不对等的地位。现在个别地方政府的个别领导人已经大大超越了政府的作用旨在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提供良好的竞争的范围,错误地认为自己无所不能,种种野蛮拆迁的强势宣言更是毫无法律意识。在市场经济下,我们必须明确政府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公报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所有的领导干部都应当认真学习和落实上述公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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