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在危险中工作难免对危险麻木
2010-10-20   作者:谢昱航  来源:中国青年报
 

  截至10月18日21时,河南平舆瓦斯突出事故已经导致32名矿工遇难,5名矿工生死不明。河南平禹四矿工作人员表示,在矿难发生前的22小时,就有迹象显示该矿存在瓦斯浓度过高。其中值班的瓦斯监测员何宗黎也曾向上汇报险情,但矿方没有采取紧急措施,至事故发生,瓦斯监测员自己也在失踪和死亡矿工之列。(《新京报》10月19日)
  及时发现瓦斯反常,无论是预防瓦斯中毒还是预防瓦斯爆炸,都是至关重要的。在这起矿难中,瓦斯超标被及时发现了,但是事故还是没有避免。监测员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许,这是该煤矿一向的做法,因为按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瓦斯监测员有权下达撤离命令,而不需层层申报,但是在该煤矿,2008年,瓦斯监测员的撤离权限就被收回了。
  由此可见,矿工的人身安全被置于何处了。事实上,该矿在2008年就发生过死亡23人的矿难。矿方的草菅人命是显而易见的。然而让人奇怪的是,矿工明明发现了危险,为什么不拒绝危险?作为矿工,特别是作为监测员,不可能不知道瓦斯超标意味着什么;矿工也不可能不重视自己的人身安全。
  有一个答案是明显的,在矿方作出停止作业的决定前,要矿工自己拒绝作业,是很难的事。虽然,矿工有拒绝作业的权利,也有用脚投票的权利,但是,却很少有人能行使这样的权利。在劳资双方话语权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即使是法律规定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也未必管用,比如,带薪休假、拒绝加班、拒绝有害劳动环境等,事实证明都是“水中月”,劳动者只要违背资方意图行使这样的权利,接下来的可能就是被解聘。
  早有人说过,中国矿难频发,没法避免,因为中国的老百姓太穷了──生活负担重,就业途径少,社会保障救济机制不发达,使下矿虽是在赌命,但总能找到从业的人。
  不能违背矿方的意旨,当然是矿工没有拒绝危险的重要原因,但这可能不是最关键的地方。想一想,与生命相比,什么东西还能更重要?如果说,矿工明知要赔上性命,还能不反抗吗?最关键的还在于,矿工虽然发现了危险的苗头,但他们并没有把这苗头和危险本身划等号。
  都知道,在人身安全上,一点危险的苗头都不能小视,特别是在煤矿生产中。但是,在平禹矿难发生前一日,坑道内瓦斯浓度超标,甚至达到0.6%%—0.8%%的超警戒线,却并没有当作大敌来防范。答案还有一个:这些矿工长期在危险的环境中作业,已经习以为常,或者是说麻木了。
  矿难虽然时常发生,但毕竟,矿难只是众多安全隐患中极少数因素恶化的结果。不是所有的安全隐患和苗头都能最终酿成惨剧,很多时候灾难就可能侥幸躲过去了。也正因为如此,很多矿主虽然发现了一些安全隐患,但都想侥幸,不去治理,以至于矿区危机四伏。而矿工们,就在这种危机四伏的地方长期作业,久之,也对一些危险苗头不那么敏感,对矿方的无理作业要求不至于那么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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