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最该管的不是明星虚假代言
2010-10-19   作者:沈彬(法律工作者)  来源:东方早报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透露《广告法(修订送审稿)》已报送国务院,其中将参与广告代言、证明、推荐的“广告其他参与者”也列为广告主体。如获通过,这将意味着,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商报》10月18日)
  这条新闻被很多媒体冠以“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被追究刑责”的题目做了报道。从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到《食品安全法》规定明星的连带责任,再到如今的明星可能入罪,明星虚假代言成了焦点问题,吸引了过多的舆论精力。但这似乎偏离问题的关键,虚假广告泛滥的始作俑者不是明星,他们只是虚假广告产业链的末端,《广告法》最该管的不是明星。
  首先,明星虚假代言能入罪吗?刑法第222条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显然,参与虚假代言的明星不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按“罪刑法定”的原则,除非在修改《广告法》之前先修改《刑法》,否则讨论明星代言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是缺乏法律意义的。
  其次,明星虚假代言该负责任吗?这是网上非常口水化的问题。在此有必要厘清其中权责关系。
  举两个例子——邓婕因为代言了三鹿奶粉,而被网民怒斥为帮凶。邓婕当然很冤枉,之前三鹿奶粉的问题国家质检部门都查不出来,凭什么让一个明星扛起这个质量监督的责任?
  但另一个例子,就是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代言人明明没有使用过,却声称自己使用的效果非常良好。这不是什么夸张,是骗人。明明知道自己在撒谎,明明知道受众会因此上当,明明知道自己能从中受益,但还是要这么做,这就是一种“恶”,当然要受惩罚。
  这一点在去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得到了体现,其中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明星代言不对产品的质量负责,而是对自己说的话负责:自己有没有在“虚假广告”中利用自己的公信力欺骗公众,当骗子的帮凶,自己心里最清楚。有道是: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明星们不必在那里做纯情状:我不懂医药的啊!我只是客串主持啊!这只是艺术夸张啊……
  回到本次《广告法》的修订上,新法的亮点不在于明星被追究刑责,而在于代言产品的明星和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一样,被纳入国家整体的监管范围。而之前,明星代言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主要靠道德和舆论约束。比如,去年笑星侯耀华被曝代言了10条虚假广告。我们敬爱的赵忠祥老师也以他磁性的声音,在虚假广告里“主持”了一把。有意思的是,两位老师都很理直气壮,最后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原因就在于现行《广告法》对明星虚假代言的监督和处罚是缺位的。
  上面讨论了很多明星虚假代言的问题,但很明显,明星代言并不是假广告泛滥的症结所在。现行刑法已然规定广告发布人(媒体)要对虚假广告负刑事责任,但我们从来没听说有媒体的负责人因播发虚假广告而坐牢的,现在媒体却去讨论明星虚假代言的刑事责任问题,这本身是不是一种“灯下黑”呢?作为负责任的媒体,应该反思一下自己的责任。该反思的,还有政府监督机关。

【字号
  凡标注来源为“经济参考报”或“经济参考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稿件,及电子杂志等数字媒体产品,版权均属新华社经济参考报社,未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表使用。
 
相关新闻:
· 广告法更该体现“代言担责”的理念 2009-03-02
· 余的娜代表:国家应制定公益广告法 2008-03-18
· 人大代表建议广告法增加禁止"炫富广告"内容 2008-03-07
· 针对虚假违规广告屡禁不止 代表建议修改广告法 2007-03-10
· 软银移动涉嫌违反广告法 2006-11-01
 
频道精选:
·[财智频道]天价奇石开价过亿元 谁是价格推手?·[财智频道]存款返现赤裸裸 银行揽存大战白热化
·[思想频道]胡培兆:扩大内需应有新思路·[思想频道]石建勋:普通民众为何不敢花钱
·[读书频道]《五常学经济》·[读书频道]投资尽可逆向思维 做人恪守道德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