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夏之际,“网络团购”悄然成为网络消费人群时尚的消费模式,其“三省一时尚”的优势撼动了人们传统的消费理念和生活方式,各大团购网站更是大有“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之势,网络团购进入“大爆发”时代。
然而,“网络团购”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尚处在利益博弈、规则形成时期,其法律风险的规制与消费者权益损害的救济问题也应当成为伴随“团购热”的“冷思考”。其中,诈骗风险、质量风险、信息泄露风险的防范,尤其要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案例:
小李在网上得知,某团购网站以卖各种名牌化妆品为主,每天有四五百人买东西,有好几次推出的商品当天卖光。于是,小李以为该团购网站是一家比较正规的网站,就与几个关系好的同事一起在该网站上定了几十盒某品牌化妆品。结果小李和她的同事付款之后,该网站迟迟不发货。小李按照网站告知的QQ号与网站联系,对方始终说快发货了让小李等待提货,联系几次之后该网站就无法联系了。
小李仔细调查该团购网站发现,该网站自身简介极其含糊简单,联系方式上只有QQ号,没有任何电话号码和地址。再查该网站的备号,查后结果显示该网站名称只是“个人作品展示”,主办单位性质是个人。其后,小李又根据该网站提供的退货地址实地调查才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分析:
网络团购属于网络购物的范畴,容易发生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我国的网络团购业务处于快速成长期,团购网站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团购的规制和监管还不完善。虽然单个团购者的货款不一定数额较大,但众多团购者货款的集合可能不是一个小数目,这对违法或犯罪分子是一个不小的经济诱因,因此,网络团购容易引发通过网络进行的合同诈骗等经济性犯罪的发生。
某些不法团购网站的开办者容易利用某些网络消费者对团购网站资信状况识别能力差及贪图便宜的心理,通过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或者发送假货等方式诈骗网络团购者的货款,其后携款潜逃;有的可能因为团购网站经营不善无法继续维持,公司并未注销而开办者却不知所踪,收取货款之后也未按照团购约定发货,其后也未退还货款,团购者难以通过网站告知的有限线索找到网站开办者。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如果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等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货款或非法占有货款,网络开办者可能涉嫌合同诈骗及侵占犯罪,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维权提示:
为避免被不法分子诈骗,网络团购者应当在参加团购前详细调查团购网站的相关信息,以避免贪小便宜上当受骗:
一、查清团购网站开办者资质及资信能力,尽量选择具有相应网络经营资质、资产规模较大、信誉记录良好的企业组织型团购网站,对个人发起的协议型团购网站要注意加强风险防范;
二、查清团购网站的详细联系方式,包括可查证的实际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不能只是QQ等号码)归属等;
三、了解付款方式的风险,尽量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介付款及货到验收付款,没有中介平台付款或先行付款的情况,尽量向企业银行账户付款,不要选择直接向网站提供的个人账户直接付款。
如果网络团购者发现团购网站涉嫌欺诈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涉嫌诈骗犯罪的,可以立即向公安部门提供线索报案。
案例:
近日,小张和同事在某家团购网站上委托该网站团购八盒“我的美丽日记”黑珍珠纳米面膜。团购来的面膜到货后,小张拿它与其在香港买的同品牌面膜进行比较发现了诸多问题,疑似假货,于是联系该团购网站客服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该网站认为其只是提供中介服务,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小张直接找产品商家承担责任,网站不应当承担责任。小张认为其与该网站签订的委托协议明确约定该面膜的品牌、产地等事项,现在该网站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退货及返还货款的责任。
分析:
团购网站在消费者取得团购商品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出现售后服务不完善的问题时,要根据团购网站在团购过程中的具体法律地位确认责任分担问题。
如果团购网站通过网络联络众多的消费者,再代表消费者与商家洽谈购买事宜,最终签订购买合同的是消费者与销售商,则团购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实际是中介服务,对于买卖中所发生诸如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等,均与团购网站没有关系。因为团购网站只是为买卖双方传递信息、居间撮合,无论其接受哪方委托,从哪方收取报酬,都无需对买卖关系发生的违约问题承担责任。当然,如果团购网站与商家合谋对消费者实施欺诈,则应与该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团购网站通过网络发布商业广告,邀请消费者委托自己去为消费者购买商品,团购网站按照与消费者之间的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购买商品名称、种类、数量、价格等,以自己名义去采购后交付消费者,从消费者处收取一定的报酬,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如因团购网站的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小张与团购网站签订了团购协议并支付了报酬,双方属于有偿委托关系,团购网站未按照约定购买真货给小张造成损失,小张有权要求该网站退货或赔偿损失。
维权提示:
团购消费者参加团购前要事先做好市场调查,要了解自己要买的商品的品牌、产地、价格及性能等商品要素,做到心中有数,切莫贪图价格便宜而忽略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问题。
其次,为确保购物安全,消费者在选择团购获取优惠价格同时,要选择专业、信誉高的团购网站,提高网购安全系数,团购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也能有所保障。
再次,在签订团购协议时要明确双方是居间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委托关系以及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是由网站负责处理还是协助处理等问题。
最后,在出现质量或服务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采用集体维权的方式向团购网站或商家主张权利,促使问题以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方式解决。
案例:
小王通过某团购网站购买了一次某商家低价促销的洗涤用品后,对该洗涤用品的使用效果并不满意,于是之后小王再未通过该团购网站向该商家购买任何洗涤用品。其后,小王经常收到该商家发送的促销短信、促销电子邮件及纸质信件,甚至还经常在家通过座机接到该商家打来的顾客访问及促销信息,小王奇怪该商家怎么知道他的手机、座机、电子邮件及家庭住址情况。后来经过调查发现,他的个人资料被团购网站非法提供给了该商家,小王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于是向该团购网站主张权利。
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内容包括私人秘密信息和私人生活安宁。前者包括个人的姓名、地址、电话、身体健康状况、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后者如个人住宅不受非法入侵和骚扰、个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干涉的权利。自然人可以就本人的隐私进行处分,例如小王向团购网站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便于该网站与其联系。但是,知悉该个人信息的团购网站只能在小王允许的范畴(团购商品便于联系的范畴)内进行合理使用,不得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向商家提供或允许使用,如果商家未经本人许可擅自使用并打搅隐私权人的个人生活安宁,则团购网站与商家对小王隐私权构成共同侵犯,小王有权向团购网站及商家主张侵权责任。
维权提示:
个人信息资料是自然人重要的隐私,它关系个人在现代信息社会下的生活安宁与精神安宁,消费者应当在团购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资料,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或被团购网站或商家非法使用。消费者可在团购过程中向团购网站申明个人信息资料的保密义务及许可使用范围,个人资料尽量提供手机及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对于个人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家庭电话及家庭关系等私密性较强的个人信息,消费者应当有清醒的保护意识,不要随便提供,不要因为团购网站让提供什么信息就无条件全部提供,防止有的网站非法将个人资料信息向商家兜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