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曝光”应公平公正有节有度
2010-10-19   作者:郭文婧  来源:经济参考报
 
  10月9日,宿迁当地媒体刊登了一组照片,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曝光,不仅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根据宿迁市出台的实施方案,该市将对行人、非机动车走快车道、闯红灯等八类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交通违章,事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在如今的汽车时代,每一个人是否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仅体现出了个人的法律和公德意识,更是判断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晴雨表”。因此,采用包括实名曝光在内的严惩手段,是可以理解的。实际上,对交通违章者进行实名曝光,在国外早就先例,比如澳大利亚,就会对醉酒驾驶员在报纸上“酒醉与入狱”的大标题下示众;波兰也会对交通违章者在全国大报刊的指定版面上曝光。
  但是,国外的这些交通违章实名曝光与宿迁对行人交通违章实名曝光相比,却有着很大的不同。
  首先,西方国家的交通违章实名曝光,主要针对对象是司机,而不是行人。因为,西方人觉得在如今的汽车时代,行人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因此要坚持“保障行人路权优先”的原则。因此,西方的交通违章实名曝光几乎不针对行人。当然,我国也有我国的国情,对行人实行实名曝光,也不是不可以。但是,应该坚持起码的公平公正原则,在对行人交通违章行为曝光的同时,也应该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章行为进行实名曝光。
  其次,西方国家的交通违章实名曝光,坚持有节有度的原则。对司机曝光的内容,一般限于姓名、年龄、司机近照、所驾驶汽车的型号和牌照、违章地点、违章行为、处罚情况等内容,违章人的家庭地址、工作单位、政治面貌等被视为个人隐私,是不曝光的。而我国宿迁,对违章行人的实名曝光内容,居然包括家庭住址在内,这就过份了。从法律上讲,家庭住址属于私人空间的范畴,它的不公开无害于公共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属于公民的隐私权,不要说是违章的普通行人,即使是公众人物,只要当事人本人不希望公开,包括媒体在内都不能公开。因为,家庭地址不仅属于当事人,也属于当事人的家人,如果随意公开,就可能致使当事人和家人遭受无法预期的、不合理的干扰。
  第三,西方国家实名曝光只是附加处罚,曝光和处罚之间并不会划上等号。也就是说,对交通违章者的处罚,完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而且处罚内容也是曝光的重要内容。但是,我国宿迁针对行人的实名曝光内容,并不含处罚情况,实质上是把实名曝光作为了一种惩戒手段,这显然是执法的本末倒置。这种本末倒置的执法,万一碰上了“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厚脸皮,就会完全失去效力。
  对交通违章者实名曝光的使用要得当,确实可以达到“震慑”和“警示”的目的。但如果使用不当,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有节有度,不仅难以达到震慑和警示的目的,而且会严重伤害执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会激起民怨。因此,宿迁仅仅针对行人的实名曝光,还是应该“小心求证”之后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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