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突发事件”侵害合法财产
2010-10-19   作者:陈健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四川近日公布《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此事在社会引发质疑。
  四川是一个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频发的省份,政府在必要时向民间寻求帮助,甚至征用个人财产,有利于更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将危害降至最低,其出发点值得充分肯定。另外,应急物资征用在《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而在紧急情况下“舍小家顾大家”,也是一种义务和道德。
  然而,引发人们质疑的并非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该不该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而是担心一些地方政府以“突发事件”为幌子,把征用财产的适用范围扩大化。
  如何准确界定“突发事件”是主要问题。按照草案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其中“社会安全事件”一般包括恐怖袭击、刑事犯罪、群体性事件等。但人们担心的是,一些地方将群众正常的维权行动视作“突发事件”,例如在矛盾多发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对所涉单位、个人的合法财产堂而皇之地予以“强制征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求也在不断增强,这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对“征用财产”之所以敏感,实际上是对一些地方政府在强制征用群众房屋、土地等生产生活物资时,打着诸如“公共利益”的旗号,导致一些家破人亡悲剧发生的不满和担忧。
  征用财产只有程序正当、目的正义,才能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执行过程中走了样,难免会遭到群众的反感和抵制。在当前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级政府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把条款制定得细些、再细些,把行政权力规范得严些、再严些,避免“突发事件”成为侵害公民合法财产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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