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限购令”还需“提速令”
2010-10-13   作者:梁江涛  来源:荆楚网
 
  昨天(10月11日)上午,往常冷清的深圳市档案大厦门前被400多名购房者围得水泄不通。原来,9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住房“限购令”后,不符合规定条件者将不能办理备案和登记过户,从10月8日开始,大批市民涌向位于档案大厦的市规划国土房产信息中心开具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昨天更达到“井喷”状态,甚至有市民清晨四五点钟就去排队等号。(10月12日晶报)
  短短十余日,多个城市推出楼市“限购令”。继“9·29”楼市新政颁布后,深圳、厦门、上海、宁波、福州等地相继出台包括“限购令”在内的调控细则,还有几个城市的“限购令”也已箭在弦上。从目前的阶段性效果看,非常时期采取非常手段来调控市场,既保证了公平的消费权,又避免炒房现象抬头,可望将这一地方性措施上升为“国策”,使之更加法制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推及中小城市。不过,从一些地方“限购令”实施之后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捉襟见肘的现实来看,有些是服务意识不强,有的希望借繁琐程序来新增收费环节,因人设岗,养活冗员等等,不能适应新的效能要求,急需一道“提速令”,不能让“限购令”遭遇“懒政病”。
  为应对各方对“被退房”的焦虑,管理部门应立即出来说话。由于“限购令”突然出台,未给市场留下缓冲期,导致一批“半拉子”房地产交易被悬空,其特点是买方已交纳定金,并签订认购合同,但尚未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网签购房合同。这样一来,“煮熟的鸭子飞了”,开发商的损失不小。而买主突然失去买房资格,房子无法过户,提出退定,为可能遭遇的拒退定金而发愁。此时,管理部门应“安民告示”,“限购令”之下,“被限房”双方均无过错,买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解除协议,恢复原状,卖方应如数退回定金。同时,对可将房产转给父母亲戚的,相关部门优先办理手续,在交易环节的税收上作出适当的优惠,确保交易实现。
  对办理个人房产证明,管理部门应拿出一本“明白账”,由“电脑”说了算,而不是由办理者主动出示,备受辗转排队之苦。只是在办理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由对方出示相关书面证明。事实上,办过房产证的人都有切身体会——填写大量表格,摁了许多手印,夫妻一同前往等等,说明这些购房者信息是充足的,房管部门应随调随到,为何还要办理者再受累一回?这就需要住建部门的管理与服务水平来一个大的飞跃,以适应大批量受理与核查住房信息的需要。就目前的情况看,住建部门的信息库还不健全,各地差异性很大。管理人员应以人为本,提高效率,在定下规矩、厘清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实现信息共享的前提下,积极协调银行等部门,尽快构建市民住房信息平台,投入具体操作,方便前来查询和办理房产手续的民众。同时,开通专门的投诉和求助热线,帮助民众解决在“限购令”实施中遇到的具体疑难问题。
  从长计议,需要在全国范围房产普查和建立完备的个人住房信息基础之上,箝入多部门的个人收入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与一卡通查询鉴证体系。这样不仅解决购房和办理房产证明等流程上的效率问题,而且还能有效地预防办理者内外勾结搞猫腻的违规行为,遏制信息不准导致调控政策的执行不公,更能为税收、反腐等提供翔实的个人财产证明,进而提升监管效能,减少社会成本,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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