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时期,多个地区通过“限产限电”的方式,突击进行节能减排,以实现本年度以及“十一五”期间的节能减排目标。之所以会出现这种非常规性的、行政性的节能减排手段,根本原因还在于,过去一阶段,各级政府部门依然没有改变“GDP至上”的政绩观和投入型的发展思路,各地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规划并没有真正把“节能减排”作为一个长期目标而有步骤地落实,最终不得不采取“限产限电”的手段来达到预期指标。 “节能减排”也是要考虑效益和效率,只有在作为经济系统长期目标并进行系统规划的条件下,才可能实现其最大的效率。尽管“限产限电”能够达成短期的指标,但这种突击性的行动,一定是缺乏效益和效率的,整个经济体系和市场经济制度都将为此付出沉重的成本。这种做法,必然会打乱经济系统的内在联系(包括产业部门之间的联系,也包括经济活动时序上的联系)。此前按照市场一般规律所作的经济运行预期,都会失效,使得市场经济制度受到人为影响。笔者认为,要想把节能减排真正落到实处,就必须从规划着手,并注重节能减排的效率和市场机制。 “节能减排”目标及其措施落实到各级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要先确定“节能减排”的强制性约束目标,再在此基础上去确定各地可行的经济增长速度。这个顺序不能颠倒,否则,任何“节能减排”都必然成为软约束。如同对待“先污染后治理”一样,“先考虑增长再考虑节能减排”的理念也应摒弃。笔者建议,我国“到2020年单位GDP减排40%-45%”的承诺,一定要作为“十二五”规划的前提条件,在此约束条件下再去确立各种发展指标。更进一步,应在“十二五”规划中适当弱化导致“高投资、高产出、高增长”发展模式的GDP增长率指标和投资增长率指标,转而强化面向“节约型、集约型、生态化”发展模式的指标。 只有有效的制度才是“节能减排”目标得以长效落实的基本保障,所以要建立相应的约束制度和激励机制引导(而不是主导)“节能减排”,使之成为各级地方政府以及各经济主体的主动选择(而不是被强制推行)。也就是要让各级领导更乐于获得节能减排所带来的成效,而不是痴迷于投入性的增长。各级经济主体,为什么要不断开拓绿色产品市场并发展绿色产业、环保产业、资源再生产业,为什么要实行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为什么要实行低碳技术及设备的改进,关键还在于其利益指向,关键在于对于这一利益的制度保障。 对于企业来说,政策应给出一个明确清晰的信息,使企业能够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对各种可能的方案进行权衡利弊的选择。如果能够把节能减排作为各地产业的进入门槛,并使之成为一个长效措施,将有利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引入清洁生产技术及设备、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行政部门一方面过度看重增长率,另一方面又采取“限产限电”,这就没有明确给出节能减排的信息,企业对于是否推行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改变就无所适从而难以决策。只要有制度使“高耗能、高排放”的生产无法在市场中生存,那么节能减排的技术和产业结构就自然而然地会得以升级。如果制度上还在保护“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和企业,那么即使已经有了好的技术和设备,也无法使之得到实际应用。 市场手段应成为节能减排的有效调节工具。如,节能减排的外包业务,节能减排指标的交易,节能减排的规模化、集聚化等。如果通过这些方式,能够使节能减排实现经济效益的话,节能减排才有可能得到各个经济主体的积极响应并持久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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